收購背景
時間:1998年下半年。
地點:河北省遷安市趙店子鎮岐閣寺鐵礦。(后更名為騰龍鐵礦)
背景:當時的岐閣寺鐵礦由代樹軍承包經營。代樹軍因資金實力不足、市場低迷以及資源稅壓力,導致經營困難,面臨巨大虧損,急需轉讓鐵礦經營權。
實際收購過程代樹軍尋求轉讓:代樹軍因資金緊張,無法繳納高額的鐵礦承包費(每年800多萬元),且在市場環境不佳和資源稅的雙重壓力下,經營陷入困境。他主動通過遷安某副市長尋求幫助,希望轉讓鐵礦的經營權。遷安某副市長隨后聯系了楊立國,告知其代樹軍有意轉讓鐵礦經營權。
楊立國介入:楊立國在接到遷安某副市長的電話后,表示愿意接手鐵礦經營權。雙方在遷安某副市長的建議下進行了友好協商,并最終達成協議。
楊立國通過合法程序,以繳納資源稅為代價,經遷安市政府批準,正式承包了岐閣寺鐵礦。
法律程序與政府批準:楊立國的收購行為經過了遷安市政府的批準,整個過程符合當時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
法律爭議官方指控:官方認為楊立國通過招募社會閑散人員,采取暴力和軟暴力手段,如隨意克扣礦石貨款等方式,逼迫代樹軍轉讓岐閣寺鐵礦的經營權,構成
尋釁滋事罪。這一事件被認定為楊立國黑社會性質組織成立的標志性事件
辯護觀點:辯護律師指出,楊立國收購岐閣寺鐵礦的行為是合法的商業行為,不存在隨意克扣礦石貨款等尋釁滋事行為。
多份證人證言顯示,代樹軍因自身資金困境,主動尋求轉讓鐵礦經營權,且遷安某副市長可以作證,證實雙方是通過友好協商達成協議的。權威刑法專家也認為,在案證據難以排除楊立國取得該鐵礦經營權系合法商業行為的可能性。
。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2025)冀01刑終139號文中證人劉巨存的證言:我和楊立國是朋友,我曾經給楊立國干過發貨員,收礦粉。楊立國在1998年前曾開過鋼窗廠、印刷廠、經營大貨車運輸、發運過礦粉等掙了不少錢。1998年楊立國在遷安市趙店子鎮租了鐵礦,每年租金是818萬元。
二審爭議
新證據未被采信:在二審中,楊立國的辯護律師提交了包括遷安某副市長的證言在內的多項新證據,試圖證明楊立國收購岐閣寺鐵礦的行為是合法的,但這些證據均未被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采信。
二審法院認為這些新證據“不能作為改變一審事實認定的依據”,維持了一審判決。
綜上所述,楊立國收購岐閣寺鐵礦的過程是一個涉及多方協商、政府批準的商業行為,但檢方指控其存在暴力手段,而辯護方則堅稱其行為合法。這一事件成為楊立國案件中的關鍵爭議點之一。
法律界專家觀點
1. 收購行為的合法性專家觀點:多名權威刑法專家認為,楊立國收購岐閣寺鐵礦的行為屬于合法的商業行為,不存在隨意克扣礦石貨款等尋釁滋事行為。
具體分析:
合法程序:楊立國通過合法程序,以繳納資源稅為代價,經遷安市政府批準,正式承包了岐閣寺鐵礦。整個過程符合當時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
證人證言:遷安某副市長的證言顯示,代樹軍因資金實力不足,主動尋求轉讓鐵礦經營權,且雙方是在遷安某副市長的建議下友好協商達成協議的。
資金困境證據:律師提交的證人證言顯示,代樹軍為了繳納鐵礦承包費,曾分別向多個老板和當地一家鐵礦借款,進一步印證了他當時面臨的資金困境。
2. 關于檢方指控的質疑
專家觀點:專家認為,檢方指控楊立國通過暴力和軟暴力手段逼迫代樹軍轉讓鐵礦經營權,但沒有確鑿證據證明楊立國存在隨意克扣礦石貨款等尋釁滋事行為。
具體分析:
證據不足:在案證據主要是言詞證據,且存在互相矛盾的情況。例如,田立軍的報警記錄未查詢到,公安機關出具的《情況說明》稱未找到相關報警記錄。
克扣貨款的合法性:楊立國克扣礦石貨款的行為具有法律依據。代樹軍提供的礦石不達標,根據《民法典》第582條規定的瑕疵履行(瑕疵給付),楊立國有權主張不用支付原定價款。雙方簽訂的《租賃協議》中也對礦石質量及水分進行了明確約定。
制造聲勢的行為:根據在案證據,沒有充分證據證明楊立國在與代樹軍商談收購事宜時,帶領張愛民及招募的人員制造聲勢,且該行為尚未達到擾亂公共秩序的程度。
3. 關于案件定性
專家觀點:專家認為,楊立國收購岐閣寺鐵礦的行為不應被認定為尋釁滋事罪。
具體分析:
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根據《刑法》第293條及《尋釁滋事解釋》的相關規定,尋釁滋事罪需要達到“破壞社會秩序”的程度。在本案中,楊立國的行為并未達到這一標準。
公職人員禁止經商的要挾:公訴機關未將“以公職人員禁止經商為由相要挾,迫使第二選礦廠實際經營人徐志國轉讓經營權”的行為認定為犯罪行為,一審判決書也不應將該行為認定為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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