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日報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羅莎莎 通訊員 陳光
近日,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合同糾紛案件中作虛假陳述的兩家公司分別處以10萬元、5萬元罰款,彰顯了司法機關對訴訟誠信原則的堅決維護、對虛假陳述行為的零容忍態度。
2014年3月,案外人某太公司將名下A地塊以500萬元價格轉讓給侯某,未辦理變更登記。2017年5月,某太公司又將名下B地塊以1700萬元價格轉讓給某隆公司,并經侯某同意,將A、B地塊均登記在某隆公司名下。2023年1月,某港公司以5372萬元價格整體收購A、B地塊,同年12月,某隆公司與侯某達成協議,約定其中的994萬元歸侯某所有,自協議簽訂之日起,某隆公司收到款項后按補償總額比例支付給侯某。后因某隆公司未將補償款分配,侯某訴至一審法院,要求某隆公司按比例支付補償款。一審時,某隆公司堅稱僅收到1770萬元補償款且均在協議簽訂前,某港公司對此亦予以確認。由于侯某未能充分舉證,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了其訴訟請求,侯某不服上訴至連云港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審理中,法院明確該案主要爭議焦點就是某隆公司應否向侯某支付補償款。庭審中,法庭要求兩家公司明確某港公司已付某隆公司補償款數額,并告知各方當事人如虛假陳述,法庭將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兩家公司的訴訟代理人均稱與當事人核實,某港公司支付1770萬元后未再支付剩余款項。因某隆公司、某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公司負責人均未到庭,二審法官要求兩家公司分別出具已付補償款數額的書面承諾,但兩家公司均遲遲不肯出具。
后經多次催促,某港公司最終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情況說明,稱其已實際向某隆公司支付了2840萬元,二審法院遂安排第二次開庭。但某隆公司不認可某港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并稱部分款項已退還某港公司。侯某表示應該還有其他款項,申請法院調取某隆公司銀行賬戶的交易明細。
為查清某港公司的已付補償款數額,二審法院先后開出五張調查令,分別至南京、蘇州等地銀行查詢某隆公司的銀行開戶信息及案涉時間段的銀行交易明細。經過幾家銀行數千筆往來款項的逐筆比對,一個驚人的事實浮出水面:某港公司已直接或通過其關聯公司向某隆公司轉賬6300余萬元,后某隆公司又向某港公司關聯公司轉回3200余萬元,經沖抵后某港公司實際已向某隆公司轉賬3100余萬元,其中在協議簽訂之后支付的補償款就多達700余萬元。二審法院遂安排第三次開庭,根據查明的銀行交易明細,結合侯某與某隆公司的協議約定,改判某隆公司向侯某支付580余萬元。
二審法院認為,某隆公司與某港公司在一審、二審訴訟過程中故意隱瞞實際收付款情況,虛假陳述關鍵事實,致使一審法院作出錯誤判決,二審法院多次開庭并赴外地調查,浪費司法資源,其行為情節惡劣、妨礙司法秩序,依法應予以制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八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九十三條等規定,對某隆公司、某港公司分別處以罰款10萬元、罰款5萬元。兩家公司均已在規定期限內主動履行了繳納罰款義務。
貫徹落實民營經濟促進法,推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司法機關應兼顧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助力企業紓困解難。
二審法官指出:“懲戒不是目的,而是為了引導企業守法誠信經營。”在此背景下,考慮到兩家公司均系首次違法且承諾積極履行罰款決定,法院在罰款額度上酌情從輕,某隆公司、某港公司也表示:通過此案深刻認識到了誠信訴訟的重要性,法院的處罰既敲響了誠信警鐘,又給了企業改過機會,今后將引以為戒并強化企業內部管理風控。
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強調加強訴訟誠信體系建設,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等不誠信行為采取罰款、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責任等嚴厲措施,以維護司法權威和公平正義。如何平衡“樹立訴訟誠信”與“市場主體平等保護”成為司法實踐的一個重要課題,但訴訟誠信建設與市場主體保護并非對立命題,通過精準識別惡意違規與無心之失、區分個案情節輕重,既能筑牢誠信底線,又能為企業創造容錯糾錯的空間,實現法律效果、經濟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今后,連云港中院將繼續探索剛性約束、柔性治理等創新機制,為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貢獻司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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