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曾藝軒 通訊員 思法)買房買到“兇宅”引發糾紛,怎么辦?一方說:“這房子是‘兇宅’!我不要了,我要解除合同,你們把15萬元退給我!”另一方說:“我這套房子才賣你同地段房價的一半!你買房的時候不好好考慮,現在還想反悔!沒門!”
買到“兇宅”的小胡和賣方老李吵得不可開交,法院要如何解決群眾的安居難題呢?近日,思明區法院發布了這樣一起案件。
此前,小胡計劃在公司附近給自己買一套房子。在中介小劉推薦下,小胡看中了一套離自己公司步行路程10分鐘的二手房,而且這套房的售價還不到同小區其他房源掛牌價的一半。
很快,小胡就與賣方老李簽訂了購房合同,并支付了15萬元購房款和中介費。
合同簽訂不久后,小胡偶然從其他中介那里得知這套房子里曾經發生過租戶自殺事件,老李也承認自己也是因此才從上一任房主處低價購入這套房產。
得知此事后,小胡惴惴不安,向老李和小劉要求退還購房款和中介費,卻遭到了拒絕,無奈之下訴至法院。他說:“房主和中介故意欺瞞與合同訂立有關的重要事實,導致我在不知情情況下買到‘兇宅’,我要求撤銷合同并且退還購房款和中介費!”
思明區法院收案后,立即根據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案件類型,依托“總對總”訴調對接機制,將該案交由市住建局調解團隊開展先行調解工作。
考慮到該案涉及中國社會傳統習俗中的“兇宅”,調解員在調解法官指導下,初步確立了“三點突破法”開展調解工作。
第一,找準關鍵矛盾點,鎖定核心爭議。調解員閱卷后,第一時間聯系雙方當事人,明確雙方爭議的核心問題是“兇宅信息未披露”導致的合同信任基礎被破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在簽訂合同時隱瞞重大瑕疵可能構成欺詐,買方有權撤銷合同并索賠。據此,調解員開展釋法說理,向房主和中介警示法律風險。
第二,把握情感共鳴點,激發誠信意識。考慮到本案中介公司存在故意隱瞞行為,調解員通過列舉中介公司因對房屋真實情況未盡審查義務遭到行政處罰、導致經濟利益和品牌口碑雙雙流失的案例,建議中介公司規范行業交易行為,并在調解過程中宣講誠實信用原則。
第三,尋求利益平衡點,設計解決方案。針對小胡明知該房明顯低于正常市場價仍然購入,調解員提示他在購房前應詳細調查了解房產情況,積極引導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最終,房主老李和中介小劉同意退還購房款和中介費,矛盾糾紛得到了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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