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是指婚姻關系當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親屬依據習俗向對方(主要指女方)及其親屬給付的錢物。給付彩禮的行為,雖然在法律上不提倡,但也不禁止。
"天價彩禮引發糾紛頻發,最高院新規明確:節日禮物、日常消費不算彩禮,禁止借婚姻斂財,并細化共同生活時間短、彩禮過高等情形的返還規則,讓法律為婚姻減負。"
“彩禮”是我國傳統婚嫁習俗,但隨著各地彩禮數額的水漲船高,近年來各地彩禮糾紛案件數量呈不斷上升趨勢,甚至出現因彩禮返還問題引發的惡性刑事案件,因此為妥善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平衡雙方利益,統一類似糾紛案件法律適用標準,最高院發布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針對彩禮認定范圍、彩禮返還原則等重點難點問題予以規范。
明確不屬于彩禮的財物
該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下列情形給付的財物,不屬于彩禮:(一)一方在節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
(二)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
(三)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
明確規定不得借婚姻索取財物
該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一方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另一方要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同時,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中,可以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實,認定彩禮范圍。因借婚姻索取財物實際上是違反了婚姻自由原則,故應當堅決的予以打擊。
明確規定涉彩禮糾紛的訴訟主體
彩禮返還糾紛中,婚約雙方的父母是否可以作為訴訟當事人,是程序上主要的爭議問題。因為在傳統習俗中,兒女的婚姻均需要由父母操辦,接、送彩禮必然也會有雙方父母的參與。該司法解釋中考慮到上述習俗,明確規定,在婚約財產糾紛中,婚約一方及其實際給付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原告;婚約另一方及其實際接收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被告。
另外,不僅在婚姻財產糾紛中涉及彩禮返還的問題,在離婚糾紛中也涉及彩禮返還的問題,但離婚糾紛的主要訴求是解除婚姻關系,不宜將婚姻之外的其他人作為當事人,因此在該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離婚糾紛中,一方提出返還彩禮訴訟請求的,當事人仍為夫妻雙方。
新增兩種情形下彩禮返還的規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中規定了三種可返還彩禮的情形,包括:未辦理結婚登記、已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以及彩禮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但現實生活中存在大量未辦理結婚登記卻按照當地習俗舉辦婚禮并共同生活以及已辦理結婚登記但共同生活較短等情況,無法適用上述司法解釋規定,彩禮是否返還以及如何返還成為難點。為解決該彩禮返還的難點,該司法解釋新增了兩種情形下彩禮返還的規則:
第一,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人民法院認定彩禮數額是否過高,應當綜合考慮彩禮給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給付方家庭經濟情況以及當地習俗等因素。
第二,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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