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顧
員工錢某于2012年末入職某貿易公司,從事出納一職,工作十多年后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因公司內部人事變動,錢某的工作崗位發生調整,雙方因此發生糾紛。公司的法人向四川北路街道派出所駐點的“三所聯動”調解室提出調解申請。
PART 1
十年勞資糾紛陷僵局
調解室內,公司法人及公司聘用法務出席,錢某及其父親陪同出席,公司所在樓宇專職民警陶警官、公益律師劉律師、派出所駐點人民調解員共同參與。
公司提出,對錢某作出的崗位調整系在其工作職責范圍內,但錢某產生了不滿情緒,采用了消極怠工的不理智行為:在財務部圖章管理上謊稱圖章丟失,實則藏匿,導致公司管理出現混亂。
經了解,糾紛發生后,錢某雖按時上下班,但消極怠工,不與同事交流,顯示出極大的壓力狀態,同時認為自己能力不足,不滿情緒無處宣泄。錢某還稱自己在一次下班時,被鎖在辦公室的經歷,感到被針對和孤立。
調解員觀察發現,錢某性格內向,盡管年過四十,但言行仍較稚氣。其父親為視力一級殘疾,因放心不下而陪同參與調解。他的社會關系簡單,遇事應對能力不足。父親反映,兒子近期特別焦慮,調解前一晚徹夜未眠,情緒激動。
PART 2
疏導調解化情緒漩渦
錢某在調解過程中表現出明顯的情緒低落,其言辭中帶有賭氣的成分,反復強調“我要上班”,不愿意解除勞動合同。經過開導,錢某情緒逐漸平復,認識到繼續在公司工作已不現實,同意解除勞動關系,他要求依法支付經濟補償,并結清其他報銷費。
公司表示,錢某在公司工作十多年,雙方有深厚情誼,對解除勞動合同表示遺憾,愿意給予經濟補償。由于公司經濟困難,錢某也有一些不理智的行為因素,希望他在賠償金額上有一些讓步。
經多輪協商,雙方最終達成離職補償金額協議,按照《勞動合同法》關于“N+1”的規定,公司向錢某一次性支付離職補償金以及報銷款。同時,調解員也向錢某介紹了社區的勞動就業政策,幫助錢某回歸工作崗位。
二、法條速遞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三、小編心語
本案能夠在兼顧各方需求,均衡相關利益的前提下,制定雙方都能接受的調解方案,以較少的時間和精力幫助當事人了結糾紛,體現了“三所聯動”機制在勞動糾紛化解領域的獨特優勢。今年以來,虹口區司法局不斷加強“三所聯動”機制在勞動保障領域的拓展應用,多次就當前的勞動糾紛實踐中的問題及相關勞動保障政策與區總工會開展會談研判。接下來,虹口區司法局將結合我區工作實際,進一步做好勞動糾紛排查化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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