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沈藎案”比“蘇報案”更有價值?
長期以來,法律界、史學界、新聞界多講“蘇報案”而少講“沈藎案”,有的表達權律師甚至不知道有“沈藎案”。
南“蘇報案”北“沈藎案”,?為什么“沈藎案”更有價值?
?一、“沈藎案”是沈藎記者為國人爭取知情權,爭取外交權,爭取國際平權,阻止賣國行為。較為具體,直指清俄密約。
而蘇報案是為國人爭言論權,較為抽象。
二、“蘇報案”走了司法程序,章太炎、鄒容的辯護權都有保障,甚至可以從監所向外發表文章,而“沈藎案”無辯護人,無法律程序,沈藎直接被棒殺,法外行刑。比起蘇報案之章太炎、鄒容之待遇,沈藎記者案可以說極其悲壯、慘烈。
?三、“沈藎案”發生在北京,時間早于“蘇報案”,是我早期之《華盛頓郵報》案,也是新聞權與秘密權的一次重大較量,意義重大。
“?蘇報案”發生在上海,在租界司法文明與新聞文明已呈勢不可擋之勢,其得到的聲援也非常壯觀。章、鄒二人之名氣也大于沈藎,沈藎一人敢為天下先,更令人同情。
?四、沈藎獲悉清俄密約后,發表在上海的英文報紙,影響主要是在海外,震動了留日學生,推動了拒俄運動的進一步發展,從地緣政治來講非常重要。
?文匯報評價云“沈藎之死,震動人心比俄日開戰還要厲害”。
?我們應該給“沈藎案”還以公道,還以真相。
?今日法曹,不可忘百年前先賢為新聞權、秘密權立下的規矩。
?甚至許多大家辯護泄密罪,也不知道此經典案例,悲夫。
?杜兆勇律師2025.07.08于京西玄濤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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