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齊魯壹點 馬璐璐 實習生 趙征
7月8日,菏澤市召開2024年度菏澤法院行政審判工作新聞發布會,發布會上就農民工如果在建筑工地工作時受傷,能否認定為工傷做介紹。
據介紹,在工傷認定案件中,一般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也有例外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四款的規定,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該規定從有利于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對勞動關系作為工傷認定前提的一般性規定作出補充。如果建筑公司將工程承包給作為自然人的包工頭,包工頭雇傭的農民工在工地工作時受傷,可以認定為工傷,建筑公司應當作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主體。因此,用工單位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和勞動保護等工作,預防工傷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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