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鹽城中院審理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近日被人民法院案例庫收錄。該案涉及已停工且短期內無交付可能的商品房項目。法院判決解除購房合同和貸款合同。商品房出賣人需承擔已收受購房貸款的返還責任。同時還需返還購房款本金及相應利息。
珠海市香洲區法院在2025年6月作出類似判決。市民張某因開發商原因無法如期收樓。法院同樣判決購房及貸款合同解除。開發商需退還購房款并承擔其他相關款項。人民法院案例庫將此類司法判例列為入庫案例。這表明最高人民法院的明確司法態度。
法律依據與司法解釋
民法典對合同法定解除條款有明確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的情況下適用。或者存在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商品房建設工程長時間停工時符合解除條件。商品房出賣人逾期交付房屋且短期內無交付可能。此時合同目的已經完全無法實現。法定解除成為必然結果。
購房合同與貸款合同具有緊密關聯關系。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撤銷解除后。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同樣無法實現。貸款合同的解除有司法解釋的明確指引。購房合同解除后貸款擔保合同的合同目的不復存在。繼續要求購房人履行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對購房人不公平。
司法實踐與執行保障
商品房爛尾情況在一段時間內頻繁發生。各地保交樓政策與實踐措施不斷推出。同時需要正視具體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現實存在。購房者在收不到樓卻還著貸款的情勢下。尋求法律途徑解決糾紛屬于權利的正當行使。司法機關應依據法律明示原則作出判決。不應選擇性拖延或避而不審。
人民法院案例庫的入庫案例具有示范意義。這是最高司法機關的態度宣示。2024年5月實施的相關工作規程明確規定。各級法院審理案件時應當參考入庫類似案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提交入庫案例作為訴辯理由。審理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說理中予以回應。案例庫案例適用與否的理由都應見諸裁判文書。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觀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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