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上午
吉安縣公安局工業園派出所
接到上級提供的線索稱
轄區某工廠員工肖某
疑似利用“手機口”技術實施詐騙
獲取線索后
民警立即展開偵查
發現肖某的手機撥號異常
在短時間內
對外撥出大量疑似詐騙的電話
據此判斷
肖某有實施詐騙的作案嫌疑
民警迅速鎖定犯罪嫌疑人肖某
(男,26歲,泰和縣人)
并于當日11時許將其抓獲
現場查獲兩部作案手機與手機卡
到案后
犯罪嫌疑人肖某
對其協助撥打詐騙電話的
違法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經了解
肖某長期沉迷網絡賭博
欠下巨額網絡債務
為了盡快償還債務
其急于尋找快速賺錢的途徑
今年6月初
肖某在某網絡聊天軟件上
結識了一名自稱
“高薪兼職”介紹人的網友
對方聲稱
只需提供兩部手機和電話卡
就可輕松實現“月入過萬”
其中一部手機被要求
用于與上線保持語音通話
另一部手機則
撥打上線提供的電話號碼
并開啟免提
通過這種架設“手機口”的方式
讓詐騙分子直接與潛在受害人對話
作為報酬
肖某每小時可獲得數千元“工資”
在“高薪”誘惑下
肖某明知可能涉嫌違法犯罪
仍抱著僥幸心理
協助詐騙分子撥打詐騙電話
并從中非法獲利6985元
目前
肖某因涉嫌詐騙
已被吉安縣公安局
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警方提示
什么是“手機口”?
“手機口”即利用一部手機通過網絡軟件與詐騙人員聯通,另一部手機則撥打被害人電話,實現語音中轉,讓詐騙人員直接與被害人通話,讓被害人誤認為是本地電話號碼。行為人客觀上為詐騙人員提供“手機口”語音中轉的幫助行為,主觀明知詐騙人員是進行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且明知實施詐騙的作案手法,能預見具體危害后果,應以詐騙罪或者幫信罪的論處。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幫助:
(一)出售、提供個人信息;
(二)幫助他人通過虛擬貨幣交易等方式洗錢;
(三)其他為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支持或者幫助的行為。
警方提醒:
向詐騙分子出租、出借手機卡、銀行卡“兩卡”,出售、出租、出借微信、QQ、支付寶等賬號;幫助詐騙分子組建涉詐群、拉人進群、發送詐騙短信、撥打詐騙“引流”電話;架設“簡易組網 GOIP”通聯設備(手機口),提供“刷流水”“代轉賬”“跑分”等轉移贓款都是違法犯罪行為,將被依法追究相應責任,切莫為了“蠅頭小利”觸碰法律紅線。
來源:吉安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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