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華龍區法院收到一封來自外地的特殊感謝信,申請執行人張某在信中高度贊揚了執行法官“嚴謹細致的工作作風、高效精湛的專業素養和司法為民的職業情懷”。這封情真意切的感謝信背后,是一段執行法官傾力為民解憂的故事。
張某曾受濮陽某公司委派,掛名擔任法定代表人。離職后,公司拒不配合辦理變更登記,導致她長期背負法定代表人身份,面臨諸多潛在法律風險。張某向華龍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公司辦理滌除登記手續,法院判決支持其訴請。但判決生效后,公司并未主動履行。張某遂申請強制執行。
進入執行程序后,承辦法官立即行動,一邊深入研究新法規、檢索相關案例,一邊主動與有關部門對接,明確滌除登記的程序與路徑。新施行的《公司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為案件執行提供了法律依據。面對有關部門在協助執行中遇到的新法律適用及政策銜接難題,承辦法官多次溝通協調,通過線上溝通、線下辦理、電子送達等方式簡化流程。最終,僅用7日便完成法定代表人登記滌除手續,讓遠在外地的張某擺脫了數年困擾。
本案的成功執結,不僅解決了當事人的 “急難愁盼”,更體現了華龍區法院“如我在訴”的司法理念。法院通過與行政機關建立協作機制,跨部門聯動,切實為群眾辦實事。
法條鏈接
《公司登記管理實施辦法》
第二十三條因公司未按期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明確的登記備案事項相關法定義務,人民法院向公司登記機關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協助滌除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分公司負責人等信息的,公司登記機關依法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滌除信息。
期數丨2431
供稿丨執行局 白翠翠
編輯丨政治部 魏凱強
審核丨政治部 張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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