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網訊(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 周倩)7月8日,北京金融法院召開“強化雇主責任險保障功能 保護中小企業(yè)及勞動者合法權益”新聞發(fā)布會,介紹近年來該院涉雇主責任險審理情況,并向中小企業(yè)、保險機構、勞動者等群體送出權益保護“大禮包”——《關于促進雇主責任險更好發(fā)揮保險保障作用、強化中小企業(yè)及勞動者權益保護的指引》、涉雇主責任險典型案例。
會上,北京金融法院副院長宋毅介紹說,雇主責任保險的服務保障范圍覆蓋各行各業(yè),尤其是實體經濟中的生產型企業(yè)。雇主責任險作為轉移雇主用工風險的重要工具,容易與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發(fā)生混淆。相關案件的處理結果,直接影響到用人單位風險分擔、勞動者權益保障。
北京金融法院匯總了司法實踐中反復出現(xiàn)、重點突出的常見雇主責任保險熱點問題,篩選發(fā)布七個典型案例。分別從保險合同格式條款、舉證責任、管轄法院等角度作以提示和梳理。在一起某鋼管廠與某保險公司雇主責任保險合同糾紛案中,案涉保險條款通過對雇員的定義將雇員的范圍限縮為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該條款對雇員的定義與一般社會公眾及法律實踐中對雇員的理解相悖,在實質上限縮保險責任范圍,與投保人一方具有重大利害關系,因此,法院認為保險人應當按照法律規(guī)定采取合理的方式向投保人提示說明該條款,讓其充分知曉。該案明確將“與投保人一方具有重大利害關系”作為判斷保險人是否應當對格式條款進行提示和明確說明的標準。
“實踐中,保險條款部分內容本身存在高度專業(yè)性,且與投保人一方具有重大利害關系。此類條款,在保險合同的訂立以及變更過程中,保險人均應對條款進行提示和明確說明。”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庭副庭長厲莉說。
此外,相關典型案例還明確保險人對保險事故發(fā)生時雇員從事工作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工種負有舉證責任,責任保險合同糾紛可以以被保險人住所地作為保險標的物所在地進而確定管轄法院。同時,梳理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常見情形。
在回答記者關于企業(yè)應該如何購買適合自身需求的產品這一問題時,法官林文彪表示:“企業(yè)投保時,務必如實申報與雇員的雇傭關系,確保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投保前,要明晰自身需求,避免混淆雇主責任險與意外傷害險。不同險種保障重點不同,若企業(yè)希望分散自身賠償風險,應當選擇雇主責任險;若希望給員工提供額外福利保障,意外傷害險更為適合。”
關于雇主責任險對于勞動者的保護作用,林文彪表示,在特定情形下,保險公司可以直接向雇員賠償保險金。雇員遭遇職業(yè)傷害,要保留好證據,及時向用人單位主張法定賠償。雇主的賠償責任確定后,若雇主怠于申請理賠,導致雇員賠償無法及時到位,雇員可直接向雇主責任險承保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來源:中工網-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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