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民賴先生因生意困難欠下百余萬債務,希望女兒幫忙還債,卻引發家庭矛盾。賴先生稱,去年他將開發商抵押的兩套永川房產(價值60多萬)過戶給兩位女兒,今年5月得知女兒均已售出。如今身處困境,他期望女兒返還部分售房款。
△房屋變更相關材料。
女兒們對此有不同理解。小女兒表示,父親在她們年幼時出軌導致父母離婚,且長期疏于陪伴,贈與房產更像是“補償”,并非借款。她們原計劃在姐姐坐完月子后商議支援金額,但父親公開指責令她們傷心。
經調解協商,雙方最終達成協議:兩位女兒各自留下20萬元,并分別向賴先生現任妻子轉賬30萬元(共60萬元)用于還債。雙方簽署協議,明確此后無任何債務糾紛。
△賴先生遭受家人的指責:你早就把我拋棄了。
△賴先生與女兒的調解協議。
上述事件中,賴先生的兩位女兒是否有還款義務呢?國家“雙千計劃”法學專家、芙蓉律師事務所主任陳平凡分析認為:
根據《民法典》合同相對性原則,父母債務應由其本人承擔,子女無代償義務。賴先生的債務屬于其個人經營負債,與女兒不存在法律關聯。
賴先生將房產過戶給女兒的行為在法律上屬于無償贈與。根據《民法典》第657條,贈與財產權利轉移后不可撤銷,除非存在法定的可撤銷情形(如附義務贈與未履行)。本案中賴先生未舉證贈與附還款條件,其主張難以成立。
本案中的房產系生前贈與而非遺產,不適用《民法典》第1161條關于繼承的規定。
賴先生若主張該贈與存在借貸合意,需提供書面協議或資金往來憑證等證據。目前公開信息顯示僅有單方主張而無佐證,女兒主張的“情感補償”更符合贈與特征的司法審查慣例。
法律上女兒無還款義務。賴先生需自行承擔債務,本案的結果是通過協商,尋求到女兒的自愿幫助。此案凸顯了民事法律中產權歸屬、贈與性質認定的核心規則,以及“父債無須子償”的現代法治原則。
記者 曾永紅 實習生 涂子璇
(來源: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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