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報訊(記者 趙述評 實習生 張樂怡)7月10日,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北京市線下無理由退貨承諾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指引》要求經營者不得僅以贈品未退回或贈品不完好為由,拒絕商品退貨。商品退回所產生的運輸寄遞等費用由消費者承擔,但不得利用約定加重消費者退貨成本。消費者不得"假意購買,惡意退貨""先使用后退貨"。線下實體店經營者要按照"自愿承諾、承諾即受約束"的原則開展無理由退貨活動。
據了解,《指引》適用于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線下商品零售業實體店開展商品無理由退貨承諾。
消費者在進行無理由退貨時要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消費者要確保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不影響二次銷售;不得"假意購買,惡意退貨""先使用后退貨"等。《指引》明確了購物憑證遺失情形、"商品完好"界定、贈品不能退回、無理由退貨有效期限、退貨費用問題等情形的處理方式。
當發票等購物憑證遺失,消費者需要與經營者協商確認。針對"商品完好"的界定,消費者購買時基于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的合理調試不視為影響商品的完好。
如果贈品不能一并退回,經營者可以要求消費者按照事先標明的贈品價格支付贈品價款,或與消費者協商解決。經營者不得僅以贈品未退回或贈品不完好為由,拒絕商品退貨。
《指引》還明確了無理由退貨的有效期限。屬配送類商品,自消費者實際簽收商品次日起計算;屬自提類商品,自經營者開具購物發票或其他購物憑證當日起計算。
如果商品同時參與其他活動時發生退貨,經營者應在消費者購買前明示退貨規則,未明示退貨規則的,《指引》給出了相應的退貨參考方案。
商品退回所產生的運輸寄遞等費用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并特別提出約定內容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利用約定加重消費者退貨成本。
經營者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店是否開展線下無理由退貨承諾活動。確定開展此項承諾活動的門店,可在中消協"消費查"平臺公示相關信息;可自行決定進行線下無理由退貨的商品,并在店內顯著位置公示該類(該種)商品的退貨時限、退貨條件、退貨流程等內容,作出不低于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退貨承諾。
在承諾期限內,消費者提出的退貨申請,符合承諾內容的商品,經營者應依承諾進行退貨。即使經營者變更或終止承諾,仍需履行此前對消費者購買時做出的承諾。
未進行線下無理由退貨承諾活動、或已退出線下無理由退貨承諾活動的經營者,冒用該活動名義進行經營牟利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置。
中國商業聯合會專家委員會委員賴陽提到,明確線下退換貨是非常有效的方式,當線下退換貨的條件更寬松,商品的定價更親民,消費者實體購買的欲望會大大增加,此舉對于線下購物起到促進作用。同時,消費者線下購物權益的不斷完善,也能對商家銷售、售后等行為起到約束作用,直接減少糾紛。
在賴陽看來,相較于網購,線下購物退換貨幾率更為可控。消費者線上購物遇到不滿意的商品時,需聯系快遞員上門取件進行商品退換。線下實體店購物時,因消費者能直接看到商品,極大程度上減少對于商品的失誤判斷,減少退換貨幾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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