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刑罰執行監督工作?
刑罰執行監督工作是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罰執行機關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的法律監督活動。它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刑事司法程序的最后一道監督環節,對于保障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維護司法公正、保障被監管人合法權益、維護監管秩序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刑罰執行監督的對象是誰?
包括監獄、看守所、拘役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區矯正機構(司法所)、公安機關(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代為執行刑罰;執行拘役、剝奪政治權利、驅逐出境)、人民法院(負責執行死刑立即執行、罰金、沒收財產)。
刑罰執行監督工作的內容有哪些?
以下是部分常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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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活動監督
人民檢察院對監獄、看守所等監管場所的安全防范工作進行監督,包括設施設備的安全性、人員的管理、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等。對監管場所的安全隱患進行排查,提出整改建議,督促監管場所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此外,還有對監管場所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包括對罪犯的日常管理、教育改造、勞動管理等。防止出現體罰虐待、超時勞動、違規使用械具等侵犯罪犯合法權益的行為。
社區矯正監督
人民檢察院對社區矯正工作的各個環節實行法律監督,如監督社區矯正機構是否對被判處管制、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人員依法開展管理、教育、幫扶等工作,防止出現脫管、漏管,保障矯正過程合法有序,助力矯正對象順利回歸社會。
對財產刑執行的監督
人民檢察院對監督財產刑的執行情況是對人民法院執行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的活動進行監督,包括罰金、沒收財產等財產刑的執行情況。對應當執行財產刑而不執行、執行不當、執行的財物未依法上繳國庫,或者執行活動中有其他違法情形的,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刑罰變更執行的監督
嚴格審查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對執行機關提請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逐案進行審查,重點審查罪犯的改造表現、病情診斷、立功表現等是否真實、合法,防止“紙面服刑”“提錢出獄”等現象。如對職務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類罪犯”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要進行重點監督和備案審查。
刑罰執行監督工作的意義是什么?
一是維護司法公正和法律尊嚴。確保生效判決裁定得到不折不扣的執行,防止執行環節的司法腐敗和權力濫用。二是保障人權。保護被監管人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防止刑訊逼供、體罰虐待等違法行為。三是維護監管秩序穩定。監督監管活動依法進行,促進監管場所安全,提升教育改造質量。四是促進社會公平正義。通過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變更執行的嚴格監督,防止“有錢人”“有權人”享受特殊待遇,維護刑罰執行的公平性,增強司法公信力。五是發現和糾正冤假錯案。通過受理申訴控告,可能發現原判決裁定的錯誤,為啟動再審提供線索。
第897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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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丨任小玲 二審 丨吳熒
來源丨包河檢察微信公眾號
文圖 | 宋淑昕
編輯丨李昂
投稿郵箱丨ahjcxmt@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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