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河北省廊坊市廣陽區市民王萍收到了來自廣陽區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書,廣陽法院稱,經審查認為:本案不屬于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駁回原告王萍的起訴。
廊坊市廣陽區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書
裁定書載明,變更訴訟請求的事實理由為:原告訴被告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原告根據自己名下銀行賬戶存款金額的實際變動情況及被告拒絕筆跡鑒定的事實特將原訴訟請求金額進行變更。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不屬于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原告王萍的起訴。
就“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情況,澎湃新聞多次撥打廣陽區人民法院院長王沛恒的手機希望了解情況,截至發稿,未獲接聽。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原審一審判決書載明,原告王萍表示,自2014年4月2日起,被告廊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興路支行以為其借款企業尋求短期資金周轉為由,多次從她本人處借款。被告在《借款協議》中借款人處落款處加蓋公章并由時任行長楊娜在負責人處簽字。截至原告起訴之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逾1.125億元及相應利息未償還,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再拖延,拒絕給付。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出于對被告原任行長楊娜的信賴,同時也是按照楊娜的要求將案涉款項直接轉入案外人賬戶,且案涉《借款協議》不僅有法定代表人簽字,亦蓋有廊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興路支行印章。可以推定原被告雙方借貸關系成立。
被告辯稱,2015年以后的轉賬并非轉入被告賬戶以及被告指定的賬戶,而是轉入案外人的賬戶,與被告無關,被告不應承擔還款責任,但是廣陽區法院認為,被告作為金融機構應當知曉相關法律法規,按照法律規定與出借人簽訂書面《借款協議》,被告未按規定履行相應職責,自身在內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過錯,應當承擔還款責任。
原審一審判決原告王萍勝訴,廊坊銀行永興路支行償還全部本息共計112515000元及相應利息。
廊坊銀行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024年4月,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書,撤銷了廣陽區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發回重審。
2025年6月,案件在廊坊市廣陽區人民法院進行了一審重審。
澎湃新聞了解到,事發后,廊坊銀行相關負責人向王萍承認楊娜存在違規行為,在2017年7月已被開除。工商資料顯示,目前永興路支行的負責人已從楊娜變更為王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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