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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是嚴重的違法行為,不僅會危害公共安全,更因其駕駛員“心中有鬼”、懼怕報警的心理,成為不法分子眼中的“香餑餑”,催生出新型的敲詐勒索手段——“酒駕碰瓷”。
日前,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專門針對酒駕司機實施敲詐勒索的團伙犯罪案件,四名被告人分別獲刑并處罰金。
法院審理查明,在2024年1月至4月期間,以盧某為首要分子的犯罪團伙,流竄于廣州、東莞等地,有組織地物色酒后駕駛人員實施敲詐。該團伙分工明確:盧某負責主謀策劃;潘某提供作案車輛;張某駕駛車輛故意碰撞被害人車輛;事故發生后,潘某、陳某則以對方酒駕為由,威脅報警,逼迫被害人支付高額“賠償金”。
短短四個月,該團伙共作案三起。他們精準抓住酒駕被害人不敢報警、急于“私了”的心態,累計敲詐得款63388元。其中,盧某、潘某(二人情侶關系)分得31950元,陳某分得15638元,張某分得15600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盧某、陳某、潘某、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伙多次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其中盧某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在共同犯罪中,盧某主謀策劃,潘某提供作案車輛,張某駕駛轎車制造事故,潘某、陳某向被害人敲詐索要賠償,各被告人均積極參與,分工合作,分贓相當,均為主犯。四被告人共同賠償各被害人的損失,且取得各被害人的諒解,酌情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張某潘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均可以從輕處罰。故判處四人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至一年二個月不等,處罰金3萬元和2萬元不等。
法官提醒
酒駕不僅是陋習,更是違法行為,廣大市民務必牢記“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不要讓犯罪分子有機可乘。如遇交通事故,應保持冷靜,記得保留相關證據,第一時間報警并依法處理,切勿心存僥幸而選擇“私了”,以免落入不法分子精心設計的敲詐陷阱。
來源: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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