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日報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丁國鋒 通訊員 張睿 彭景
“我今后一定會遵守監管規定,再也不抱僥幸心理了……”近日,在江蘇省徐州市云龍區人民檢察院的監督推動下,社區矯正對象李某因違反矯正監督管理規定不假外出,被公安機關依法處以治安管理處罰,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李某悔不當初。
據悉,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以來,當地首例因社區矯正對象不服從監管規定,被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案件。
李某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矯正期自2022年6月28日至2026年6月27日。2025年4月,其矯正執行地變更為徐州市云龍區。接受矯正期間,司法所工作人員多次向其強調監督管理規定,詳細解讀社區矯正對象外出的法律規定,并再三告知不得未經批準擅自外出,但李某對此并未重視。
2025年5月初,云龍區人民檢察院接到群眾反映:“李某在矯正期間多次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未履行請假手續就私自前往外地。”
云龍區人民檢察院經調查核實發現,李某在社區矯正期間,曾于2023年6月因不假外出被執行地社區矯正中心訓誡,但其仍無視矯正紀律,明知故犯,通過將定位手機交由他人代為定位上報的方式,逃避社區矯正中心的信息化核查,分別于2024年3月、2024年4月、2025年2月三次不假外出,前往浙江普陀山、山東日照、江蘇鹽城等地,累計時長達11天,且均未被執行地社區矯正中心發現并處罰。調查過程中,李某對其未履行請假手續外出的事實供認不諱。
鑒于李某故意違反監管規定不假外出,不僅破壞了社區矯正執行的權威性,還在社區矯正對象群體中造成惡劣影響。為更好發揮警示和教育作用,云龍區人民檢察院在充分調查核實、固定證據的基礎上,建議社區矯正中心結合李某矯正期間表現、違規次數、違規后果及法律適用等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規定,對李某提請治安管理處罰。云龍區社區矯正中心采納了檢察機關的建議。
云龍區人民檢察院又進一步推動社區矯正中心與公安機關溝通對接,協商案件移送流程、證據標準和處罰尺度,督促公安機關依法對李某做出治安管理處罰。公安機關于近日依法對李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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