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
城市小區建筑物墜落致害的事件時有發生
如此“飛來橫禍”
業主的損失應該由誰來承擔呢?
案情簡介
2025年4月19日,沭陽某小區二號樓東側的外墻面,由于長期風化,被大風吹落,剛好砸到該小區業主李某的車,導致該車前擋風玻璃被砸碎,損失嚴重。當天,李某找到某物業服務公司并要求賠償,遭到物業主任鄭某拒絕,李某遂到街道綜治中心反映情況。街道綜治中心當天予以受理,并由司法所指派相應社區人民調解員調解。
調解過程
調解員接到指派案件后,隨即開展調解工作,第一時間聯系業主李某和某物業主任鄭某,并至現場調查核實具體情況。之后,調解員向雙方講解相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和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指出,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建筑物、
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經調解,該物業服務企業意識到未履行相關義務,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調解結果
雙方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該小區物業服務公司減免業主李某兩年的物業服務費,車輛由業主李某自己維修。
【案例點評】
隨著城市小區建筑外墻老化,伴隨著近期高溫和暴雨等極端天氣,外墻脫落砸壞業主車輛事件時有發生,給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威脅。該案件中,外墻屬于物業服務公司的維護區域,但該物業服務公司未定期排查相關安全隱患,未盡到日常維護加固的責任,也未及時提醒業主注意安全,根據民法典相關法律法規,物業服務公司應賠償業主有關損失。
▌來源:網絡綜合
▌編輯:忙碌的小編 | 審核:阿文 | 審簽:濤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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