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非法采礦罪、敲詐勒索罪獲刑的劉遠志 受訪者供圖
湖南省漣源市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23)湘1382刑初314號刑事判決書顯示,婁底市高新區社會事務中心職工劉遠志,因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2023年1月,漣源市公安局掃黑除惡辦公室曾公開征集“以劉遠志為首的違法犯罪團伙”的相關證據、線索。前述刑事判決書顯示,本案中一共有6人被追究刑事責任。除了劉遠志外,另有兩人是劉遠志的哥哥和舅舅。
劉遠志兄弟二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2024年7月,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楚”,作出“撤銷原判發回漣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裁定。2025年6月6日,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指定管轄決定,指定將該案移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審理。
事業編制工勤人員被控兩項罪
劉遠志,2002年2月至2013年3月在漣源市石馬山鎮人民政府工作;2013年4月至本案案發,在婁底高新區社會事務中心工作,事業編制工勤人員身份,崗位類別為技術工三級,曾擔任當地住建站站長、水利站站長、危房改造辦主任。
2023年1月12日,被告人劉遠志在漣源市旺府國際附近被漣源市公安局民警抓獲。劉遠志的哥哥劉遠標、舅舅龍某東及本案其他被告人廖某波、劉某平、劉某,則分別在各自家中及漣源市石馬山街道辦事處東軒村被民警抓獲。
2023年1月28日,漣源市公安局發布《關于揭發劉遠志等人團伙違法犯罪行為及督促相關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通告稱,近期漣源市公安局接群眾舉報,立即成立專案組,對以劉遠志為首的違法犯罪團伙進行調查。警方呼吁曾經被劉遠志違法犯罪團伙實施侵害的被害人和有關知情人,積極報案或提供證據、線索。
庭審信息顯示,早在2019年5月,就有匿名群眾向漣源市掃黑部門寫信舉報稱,劉遠志身為政府工作人員,無視國家法紀,長期以來利用獲取開發信息之便,明目張膽地向政府索要補償款,給婁底高新區征地拆遷工作,造成了負面影響。
漣源市人民檢察院以婁漣檢刑訴〔2023〕24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遠志、劉遠標犯非法采礦罪、敲詐勒索罪、被告人龍某東、劉某平、廖某波、劉某犯非法采礦罪,于2023年5月19日向法院提起公訴。
就非法采礦罪部分,檢方指控稱,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劉遠志等人看到四水工程治理項目漣源市城北防護圈堤防工程在清淤過程中清出河砂,認為有利可圖,便組織人員在漣水河內利用挖機、鏟車等合伙非法開采河砂。
經湖南世紀龍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審計,劉遠志等人開采砂石13408.49噸,其中銷售9981.59噸、存貨3426.9噸,砂石銷售金額384291.22元。劉遠志、劉遠標、廖某波、劉某分別獲利2萬余元,劉某平、龍某東分別獲利4萬余元。
曾因超深越界開采河砂被警告
漣源市水利局所作的《漣源市四水治理建設匯報材料》顯示,四水治理項目旨在提高城市防洪能力、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環境,校核洪水標準為“50年一遇”。
劉遠志的老家位于漣源市石馬山街道辦事處東軒村長樂組,漣水繞村而過,漣源市城北防護圈堤防工程的一段位居于此。
一名當地的證人稱:“2017年下半年,漣水河段防洪堤加固,我聽說劉遠志等人也在‘搞項目’,于是去現場看。劉遠志拉我入伙,正式開工時,又陸續有人加入。這個項目包括清淤、采砂。在采砂的過程中,漣源市水利局的工作人員來現場檢查,說河道里的砂石不能開采。我認為這是違法的,就退出了。”
▲堆積在東軒村的河砂
劉遠標則供述稱:“2016年年底,當時承包漣水河防洪堤的肖某燦在東軒村有一段工程,我叫劉遠志幫忙,想在這個工程上做點事,劉遠志答應了。后我與龍某東等人就幫著肖某燦運送土方和石頭,以及提供河段清淤的勞務。在清淤幾天后,清理出大量的河砂。我們組織挖機、鏟車師傅在漣水河里挖了8天左右,將挖出的河砂全部堆放在租來的地里。2018年我們把這些河砂賣給了塘沖村,塘沖村修路需要砂石。”
劉遠標的家屬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劉遠標等人當時并不清楚清淤工程中開采砂石是非法采礦行為,且他們并非清淤行動的主體。后來劉遠標等人將這些砂石賣給塘沖村,是為了抵肖某燦應付給他們的工錢。但肖某燦稱,其沒有拖欠劉遠標等人的工錢。
漣源市城北防護圈堤防工程全長2.75公里。漣源市水利局的工程師李某權稱,工程清淤只能在工程設計范圍內進行,若需開挖河砂,需到水利局辦理采砂許可,而該項目沒有采砂許可。根據合同,本次清淤工程中發現的河砂,只能施工單位自用,不能買賣。劉遠標等人超深越界開采河砂,經警告后開采行為停止。
采樣砂石被鑒定“不符合標準”
漣源市湖泉鎮塘沖村距離東軒村7公里,2018年9月左右,鎮里要求該村4.6公里的省級道路須在當年年底前硬化。龍某東等人與塘沖村村干部易某金等人于當年9月15日簽訂的《河沙(砂)轉買協議》顯示,塘沖村將這批河砂全部買走,價格為38.5元/噸,雙方協定在60天內將這批河砂拖完。甲方有劉遠標代劉遠志的簽字。
▲龍某東等與塘沖村干部易某金等人簽訂的轉買(賣)協議
可施工方很快發現,這些河砂含泥量太高,硬化的路面開裂。塘沖村打算從其他地方購買河砂。
但這次交易最終還是持續到了硬化工程完畢。塘沖村多名村干部稱,為迫使交易進行,劉遠志兄弟二人等曾到村委會鬧事,在群眾中引發不良影響。對這些糾紛,劉遠標稱是合同民事行為。
多名證人稱,在采砂過程中,劉遠志沒有具體做事,“只是偶爾來看看”。對其后面大鬧塘沖村村委會的行為,一些證人認為,村委會代表基層辦公場所,劉遠志的行為與其干部身份不符。
在看守所內,劉遠志給單位領導寫去一封《悔過信》。他反思稱,當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相沖突時,他一心只求個人利益,“既然自己是高新區這個集體的一員,就應該時刻有大局意識、集體意識。”
2023年5月15日,經湖南省世紀龍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專項審計,劉遠志等人開采砂石13408.49噸,其中銷售9981.59噸、存貨3426.9噸,砂石銷售金額384291.22元、河砂存貨價值為131935.65元。
劉遠標的辯護人、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蕭鵬介紹,偵查機關曾兩次委托鑒定機構對采樣砂石進行鑒定,鑒定結論均為“樣品按細度模數分屬粗砂,累計篩余級配超出標準規定范圍,樣品所檢指標含泥量、泥塊含量不符合GB/T14684-2022中天然砂Ⅲ類標準”,因此涉案砂石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認定的礦產品。
▲砂試驗報告
公開資料顯示,GB/T 14684-2022是我國國家標準《建設用砂》,于2022年11月1日正式實施,適用于建設工程中水泥混凝土及其制品和普通砂漿用砂。
案件已發回重審并移送管轄
一審法院認為,各證人的證言及供述,足以證明劉遠志參與了非法采礦的事實。
在上訴階段,劉遠志的辯護人認為,一審認定的劉遠志構成非法采礦罪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首先,各方證據均證實劉遠志沒有參與清淤;其次,本案清淤行為經項目負責人許可,工程師李某權多次陳述,涉案項目附帶清理河內淤泥,而淤泥里含有砂石。因此,一審判決認定本案被告人“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與事實不符。
此外,檢方共指控了3起敲詐勒索犯罪事實,一審法院認定了其中一起,另兩起則“證據不足”。被認定的敲詐勒索犯罪事實為:2018年4月,婁底高新區康麓生物安排人員移植金凱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在石馬山敬老院園區內的樹木,被告人劉遠志看見后便以康麓生物沒有辦理相關手續移植國有資產為由,先后通過報警、駕駛轎車阻攔康麓生物移植樹木的車輛等方式進行阻工。這期間,劉遠志被告知移植樹木是金凱公司董事會的決議,且康麓生物已將被移植樹木購買。劉遠志仍然不聽,向康麓生物總經理歐某要求承包綠化項目或者支付1萬元便不再阻攔,康麓生物不同意并報警,劉遠志便沒有再阻攔。
對此,劉遠志的辯護人認為,劉遠志阻攔康麓生物公司移栽樹木系為了保護國有資產不流失,不具備敲詐勒索的犯罪動機,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劉遠志作為高新區工作人員,阻止康麓生物公司的違法行為,系其履行工作職責的表現。
2024年7月3日,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楚”,作出“撤銷原判發回漣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裁定。經辯護人、被告人及家屬多次申請,2025年6月6日,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指定管轄決定,指定將該案移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審理。
▲湖南漣源市法院指定管轄通知書
紅星新聞記者劉木木 發自湖南漣源
編輯 郭莊 責編 李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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