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將臨期食品“養”至過期再去敲詐超市,這種行為如何定性?
7月9日,“上海高院”微信公號公布了一則案例:2024年5月至7月,鐵某陸續到多家超市內,將臨期的果汁、牛奶等商品從冰柜取出,藏匿至零食、母嬰等常溫貨架深處,待商品過保質期后,再返回超市取出并結賬。結賬后鐵某持購物小票到超市服務臺,以銷售過期食品違法為由向商家索賠,并撥打12315投訴電話施壓。三個月內,鐵某共實施敲詐勒索6次,索賠5700元,實際得款2000元。后上海市嘉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辦理鐵某投訴單時,發現鐵某存在捏造事實對商家進行敲詐勒索的行為,遂將線索移交給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鐵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2024年11月,檢察機關以敲詐勒索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向超市工作人員敲詐勒索財物且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鑒于鐵某到案后自愿認罪認罰并退出違法所得,依法以敲詐勒索罪判處鐵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澎湃新聞記者 徐禎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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