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臨沂市蘭山區一家飯店因一段菜品視頻被卷入輿論漩渦。老板黃蘭怎么也想不到,自己隨手拍攝的一段介紹菜品的視頻,竟被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為“違法廣告”,還收到了擬罰款45萬元的《行政處罰告知書》,這“天價處罰”瞬間將她的生活攪得一團糟。
事情起源于今年2月,黃蘭在短視頻平臺發布了一段記錄自家欽知坊老菜館菜品的視頻。3月22日,她接到蘭山區市監局工作人員電話,被告知視頻涉嫌違法廣告,要求配合調查。因當時身處娘家,黃蘭表示一周內前往接受調查,并立刻刪除了視頻。然而,僅僅兩天后的3月24日,一紙《行政處罰告知書》就被塞進飯店門縫,上面寫明飯店涉嫌發布法律禁止行為的廣告,且因當事人拒絕配合調查,擬重罰45萬元。
黃蘭感到無比冤枉,她堅稱自己的視頻只是日常記錄,并非廣告,也從未拒絕配合調查。在接到電話到收到告知書的短短不到3天時間里,市監局高效辦案卻讓她一頭霧水,這巨額罰款更讓她覺得是在逼她關店。此后,黃蘭按規定提交了《陳述申辯書》和《聽證申請書》,詳細闡述視頻不構成廣告、自身無違法行為,但3個多月過去,市監局既不撤銷告知書,也不做出最終處罰決定,無奈之下她只能提起訴訟,要求撤銷這份告知書。
而7月11日蘭山區聯合調查組發布的情況通報,卻與黃蘭的說法大相徑庭。通報稱,經初步調查,2025年2月15日當事人涉嫌發布使用國家禁止食用的動物蛤蟆(中華蟾蜍)加工菜品的視頻。3月17日立案調查,3月24日下達告知書,3月27日當事人提交陳述申辯資料并刪視頻,5月12日市監局決定不再作出行政處罰并告知當事人,目前正對執法行為進一步調查。
這份通告幾乎否決了當事人的控訴,但仔細分析,其中疑點重重。從視頻本身來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是商品經營者或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介紹自己推銷的商品或服務的商業廣告。而黃蘭發布的視頻,只是展示菜品,未提及價格、購買方式等推銷信息,也沒有附加購買鏈接,更無證據表明她承擔了廣告費用,無論從哪方面都難以構成“違法廣告”。更何況,45萬元的天價罰款,其依據又在哪里?按照常理,即便存在違規行為,如此高額的罰款也應經過嚴謹的調查和充分的論證,可在這個事件中,似乎缺乏足夠的支撐。
再者,如果5月12日當地市場監管局已決定不作出行政處罰并告知當事人,那為何黃蘭還會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告知書?難道是當事人為博同情故意編造謊言?從黃蘭的種種舉動來看,她在接到通知后積極配合刪除視頻,還按程序提交陳述申辯資料,若真如通告所說已告知不再處罰,她完全沒必要再走訴訟這一步,畢竟訴訟耗時耗力,還會對飯店經營產生負面影響。最大的可能是,在整個溝通過程中存在誤解或信息傳達不明確的情況,又或者是市監局的某些行為讓黃蘭對處罰決定仍心存疑慮。
這起事件不僅關乎黃蘭個人和她的飯店,更關乎公眾對執法公正性和合理性的信任。在法治社會中,執法部門作出的每一項決定都應經得起法律和公眾的審視。希望聯合調查組能深入調查,還原事件真相,給當事人一個公正的處理結果,也給社會一個滿意的答復,讓執法行為在陽光下運行 ,避免類似爭議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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