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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對十四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4841號建議的答復
人社建字〔2024〕97號
您提出的關于加快修訂《失業保險條例》的建議收悉,經商財政部,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拓寬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
失業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遵循大數法則,強調互助共濟,通過用人單位、職工和國家三方籌集基金,將勞動者可能遭受的失業風險由全體社會勞動者共同分擔,從而達到分散風險的目的。近年來,按照中央要求,失業保險創新出臺一系列政策措施,保障對象從失業人員向參保企業和職工拓展,保障手段從生活保障向就業保障拓展,讓企業、職工和失業人員均能受益。一是階段性降低費率。2015年以來,失業保險落實中央減稅降費決策部署率先降費,總費率“三降七延”由3%降至1%,實施至2025年底。有效降低企業和個人繳費成本,穩定了社會預期。二是拓展制度功能。2015年,創新實施穩崗返還政策,對不裁員少裁員的參保企業,返還上年度企業及其職工繳納的一定比例的失業保險費,企業可將返還資金用于穩定就業崗位以及降低生產經營成本支出。2022年以來,創新實施一次性擴崗補助政策,對招用應屆及離校兩年未就業普通高校畢業生、登記失業的16-24歲青年,簽訂勞動合同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按照每招用1人不超過1500元的標準發放補助,政策執行至2025年底。三是擴大保障對象。2017年起,對參保繳費3年以上,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企業職工,按照不超過1000元、1500元、2000元的標準發放技能提升補貼。2019年起,將參保繳費條件放寬至滿1年。2022年起,將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納入政策范圍。上述政策降低了企業用工成本,讓企業和參保職工也得到了失業保險政策支持,體現了權利義務一致性原則,這與您提出的拓寬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使所有參保人員都能享受相關待遇的建議是高度一致的。我們將持續加強政策宣傳,讓更多參保人員享受政策紅利。
二、關于整合失業保險基金與就業補助等專項資金
失業保險基金和就業補助資金、低保資金等性質不同。依據《失業保險條例》及《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規定,失業保險基金是為了保障參保對象的權益和失業保險待遇而依法籌集的專項資金。從基金來源看,由城鎮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利息、財政補貼以及依法納入的其他資金四部分構成。從使用對象看,應是履行法定參保繳費義務的用人單位和個人。從基金管理看,必須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基金按照險種及不同制度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基金之間不得相互擠占和調劑,不得用于平衡財政收支。
目前,中央財政指導地方按規定用好就業補助資金、職業技能培訓專賬資金等多渠道資金,支持實施相關就業創業扶持政策。通過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支持各地統籌做好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困難失能老人基本養老服務救助等工作;通過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宏志助航計劃”—全國低收入家庭高校畢業生就業幫扶項目、大學生創新創業教育項目、國家助學貸款免息和本金延期償還政策等,積極支持高校畢業生等青年就業創業。上述資金在促進就業創業、加強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關于您提出的整合相關資金的建議,經商財政部,考慮到政策目標、支持方向、資金使用管理要求等均不盡相同,各地應按規定使用并切實加強統籌銜接,為確保資金使用管理的規范性,不宜將相關資金整合。
三、關于形成征繳發放良性機制
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關于特困行業階段性實施緩繳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的通知》(人社廳發〔2022〕16號)規定:緩繳失業保險費不影響企業享受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和穩崗返還政策、不影響參保職工享受技能提升補貼政策、不影響參保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金或失業補助金等相關待遇。
您提出簡化征繳手續,及時足額發放失業保險金,不因其他參保人欠費而影響應享受失業保險金人員的待遇,讓參保人體會到政策的優惠,我們認為十分重要。失業保險費是失業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用人單位依法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是職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前提。近年來,各地在做好擴面征繳工作的同時,大力開展失業保險待遇“暢通領、安全辦”行動,推廣“免跑即領、免證即辦、免登即發”經辦模式,優化經辦流程,取消申領時限、證明材料、捆綁條件、附加義務,及時向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發放失業保險金,并代繳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費,努力做到應發盡發。疫情期間實施減免緩政策減輕企業負擔,強調各項待遇不受影響,明確緩繳的單位繳費部分視同正常繳費,不影響個人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下一步,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少數用人單位社會保險法律意識淡薄,不愿承擔繳費義務等欠費問題,我們將指導各地持續加大工作力度,督促用人單位及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同時統籌好維護基金安全和保障個人權益的關系,加快研究欠費處理辦法,切實維護職工失業保險權益。
綜上,您提出的修訂《失業保險條例》的建議,對完善失業保險制度具有積極意義。我們將在下一步工作中認真研究吸收,在廣泛聽取意見建議,深入研究論證的基礎上,與社會保險法修訂統籌考慮,穩妥推進《失業保險條例》修訂工作,進一步擴大覆蓋范圍,簡化申領條件和程序,將實踐中行之有效的防失業、促就業政策上升到法律法規層面,為失業保險改革發展提供法治保障。
感謝您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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