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下午,上海二中院召開(點擊查看)。會議第二階段,來自蘇州中院、嘉興中院、馬鞍山中院、蘇州吳江法院、上海青浦法院和上海二中院的法官,以及復旦大學專家學者,圍繞“新業態背景下新職傷待遇和雇主責任的適用問題研究”展開了研討交流現將研討內容整理如下:
一、主題研討環節
本次研討會的議題為新業態背景下新職傷待遇和雇主責任的適用問題研究,即外賣騎手在接單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自身受傷,其獲得新業態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待遇后,平臺企業或勞務公司是否還應承擔雇主責任?
李娜
蘇州吳江法院
民一庭副庭長
從規范解釋維度、制度效能與司法政策協同角度以及道德風險等三方面展開分析。首先,從規范解釋維度來看,新職傷待遇實現了雇主責任的法定轉化。在平臺將配送業務外包給勞務公司,騎手與勞務公司建立雇傭關系的情況下,平臺履行新職傷繳費義務后,新職傷待遇可視為對接受勞務方的補償,雇主責任得以轉化。其次,從制度效能與司法政策協同角度看,限縮新業態經濟領域雇主責任是實現雙保護的必然選擇。平臺用工具有高流動性、低從屬性、多邊交互的特點,平臺、勞務公司對新業態從業人員風險控制手段有限。雇主責任的疊加,可能引發勞務派遣、外包模式比例的大幅提升,導致勞動者維權對象模糊化,進而增加救濟成本、損害勞動者整體權益。同時,新職傷保障制度試點地區的實踐經驗表明該制度兜底功能明顯。最后,雙重救濟可能引發系統性道德風險。相較于普通勞動者發生工傷只能獲賠工傷保險待遇而言,外賣騎手獲賠的渠道較多,若允許外賣騎手向雇主求償,可能造成四次受償的結果,有違制度公平性、引發制度套利的道德風險。
俞向紅
上海青浦法院
青東法庭庭長
首先,從法律制度框架角度而言,新職傷保障是工傷制度框架下運行的社會保險性質的保障待遇,應參照工傷保險待遇處理。其次,從損失填平角度而言,當騎手因第三方侵權導致職業傷害時,其面臨新職傷保障、商業意外險保障和第三人侵權賠償等三個救濟途徑,且各個途徑可并行主張。騎手的損害后果可以通過正當理賠來實現損失填平。若再允許騎手向平臺或勞務公司求償,可能導致實際責任人輕易逃脫責任,并引發一案結多案的訟累。再次,從事故發生原因角度而言,大多數外賣騎手發生交通事故與其自身過錯有關,適度的失權和制約可以起到警示作用,促使騎手自覺遵守交通規則。最后,從實現社會責任角度而言,外賣平臺是新就業形態的重要載體,勞務公司也承擔著促進就業的社會責任,保持外賣平臺和勞務公司的良性競爭對解決社會就業問題、促進行業長期發展影響重大,若一味追求對騎手利益的托底保障,加重平臺和勞務公司的責任,會加大平臺和勞務公司的經營風險和營運成本,不利于社會規范體系的形成和完善。
楊俊生
蘇州中院
勞動法庭副庭長
在當前情形下,就新職傷賠償與雇主侵權賠償責任的關系采取補充模式更加合理。首先,從制度設定目的上看,保障遭受職業傷害的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應處于首要、基礎地位。在新職傷待遇顯著低于侵權雇主責任賠償額的情況下,不宜徑行以新職傷取代雇主責任,將新職傷作為雇主責任之外的一種分擔損失途徑更加合理。其次,補充模式不會過分加重平臺合作企業負擔。考慮到新職傷費用由平臺企業申報繳納以及新職傷分散平臺企業的職業傷害風險的目的,在新就業形態從業人員向平臺企業或第三方公司主張雇主責任時,應當扣除已經獲取的新職傷待遇。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向平臺或第三方公司主張雇主責任一般發生于第三人無力承擔侵權責任或者不存在第三人侵權等少數情況。在第三人侵權的通常情況下,平臺或第三方公司并非承擔終局責任,其仍然可向第三人追償。最后,建議在新職傷的逐步推進過程中,適當提高新職傷待遇水平,最終以新職傷取代雇主侵權法上的賠償責任,使得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僅通過新職傷經辦機構申領保險待遇就實現相關權益,無須再經過繁雜漫長的訴訟程序。
唐墨華
上海二中院
民庭審判團隊
協助負責人
目前司法實踐中已出現三類相關案件,第一類為補差型,即外賣騎手獲得新職傷待遇后又要求平臺或第三方勞務公司承擔雇主責任,賠償差額;第二類為規避型,騎手受傷后不申請新職傷理賠,直接要求雇主承擔侵權責任;第三類為替補型,騎手受傷后申請新職傷認定,社保部門審查后不予認定,騎手未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而是要求平臺或第三方勞務公司承擔雇主責任。三類案例形態均涉及參保新職傷的新業態從業人員是否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承擔雇主侵權賠償責任的問題。首先,要考慮與現有制度的協調,新職傷在制度功能、性質、程序和內容上基本參照工傷保險設計,故在法律適用上應與工傷保險制度相協調。其次,應從體系化角度綜合考慮利益平衡,外賣騎手權益保障不僅涉及新職傷、雇主責任二選一的問題,還包括侵權第三人的責任、騎手人身意外險和雇主責任險等內容,故應秉承利益衡平原則去處理此類涉網絡平臺侵權責任新難題,既要保護新業態從業人員合法權益,又要促進平臺經濟高質量發展,實現“受害人保護、平臺發展、公共利益”三位一體的價值平衡。最后,應鼓勵平臺及第三方公司完善新職傷和商業險的銜接,規范商業險合同條款,保障新業態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降低企業用工風險、促進平臺經濟健康發展。
王世好
嘉興中院
民一庭副庭長
根據2021年12月1日施行的《浙江省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新職傷待遇在浙江省是參照工傷保險處理的,新職傷是單險種工傷保險。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獲得新職傷待遇后,勞動者就不能要求平臺或者勞務公司承擔雇主責任。在第三人侵權導致工傷的情況下,浙江省實行“單賠補差”,勞動者不能獲得雙重賠償。但勞動關系下工傷保險或者新職傷待遇的差額,用人單位是否賠償不能一概而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規定的是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的情況,對于單位與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時是否參照適用該條款,存在很大爭議。若外賣騎手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主張接受勞務的平臺企業或者第三方公司存在過錯,此時若經審查確有過錯,平臺或第三方公司的責任不應超過騎手自身的事故責任范圍。鑒于雇主責任范圍一般較少,新職傷待遇或保險理賠款應能完全覆蓋。若外賣騎手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要求平臺企業或者勞務公司先予補償,上述新職傷待遇或保險理賠款可視為雇主已經履行了補償責任。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相比于傳統勞動關系而言,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工作內容、管理等方面相對寬松,原則上不應超過對傳統勞動者的保護范圍和力度。
王紅偉
馬鞍山中院
民一庭副庭長
應從四個方面對本議題展開分析。其一,新職傷制度設計初衷系為保障遭受職業傷害的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加強職業傷害預防,分散平臺企業的職業傷害風險,促進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其二,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雖然不屬于傳統的被認定為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但基于其“不完全勞動關系”的特征,新職傷待遇應參照工傷保險待遇以維護新業態就業人員的基本權益,不包括與勞動關系處理有關的待遇。其三,參照工傷保險賠償與侵權損害賠償的關系分析,《人身損害賠償解釋》采取的是一般工傷的取代模式和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的兼得模式并存的方式,即當用人單位作為侵權人時,以工傷保險取代侵權賠償,當第三人是侵權人時,勞動者除有權獲得工傷賠償外,還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新業態就業人員亦應如此。根據《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辦法(試行)》的規定,新業態就業人員的醫療待遇、在治療職業傷害期內的生活保障費及傷亡待遇等基本權益,能夠得到保障。與工傷保險實行用人單位無過錯責任一樣,新職傷待遇施行的也是平臺企業無過錯責任。其四,從兼得保護平臺企業的良性發展的角度,為了新業態經濟健康、有序發展,在新業態就業人員的相關權益能夠得到保障的前提下,應當保護平臺企業的合法權益,不宜給平臺企業設置過重義務。
二、專家與談環節
復旦大學法學院院長助理、副教授班天可表示,有觀點認為若允許外賣騎手再向平臺或第三方公司求償,會帶來多重賠償問題,進而引發利益失衡。但該觀點亦會帶來未投保新職傷的外賣騎手可以直接基于雇主責任獲得全額賠償,獲得新職傷待遇的外賣騎手反而賠償不足的困境。對利益失衡問題的探討應回歸于民法典規定的損害填平原則。從法政策學來看,首先,新職傷政策目的是保護新業態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在新職傷政策出現前,工傷保險待遇和侵權損害賠償本就處于不平衡的狀態,對于工傷保險待遇排除侵權損害賠償的做法也存在合理性質疑。新職傷制度設定后不應減少原本利益,而應增加利益。其次,外賣騎手對于闖紅燈、逆行等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為具有風險意識,但其迫于生計,不得已為之。此類風險背后是制度設計問題,是算法制造的風險隱患。鼓勵平臺或第三方公司購買雇主責任的前提是需要責令平臺或第三方公司承擔雇主責任。最后,最高院發布新就業形態勞動權益保障典型案例時也指出,要加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充分發揮司法機關在統一裁判標準、妥善化解糾紛、促進勞動管理算法向善等方面的職能作用。企業為外賣騎手投保新職傷保障后面臨的風險有限,保費實際被分攤,保費和損害后果不對等,因此無法基于投保新職傷的原因就排除企業自主責任的承擔。要求平臺或第三方公司承擔雇主責任,能夠倒逼企業主動投保新職傷保險。
三、研討總結
上海二中院民事審判庭庭長費鳴指出,隨著新業態的迅猛發展,涉平臺責任糾紛呈現復雜化、新型化趨勢,其中以外賣騎手權益保障面臨“去勞動關系化”困境為典型。本次研討會聚焦新業態背景下新職傷待遇和雇主責任的適用問題,嘉賓們圍繞議題暢所欲言、各抒已見,其中既有高屋建瓴的理論洞見,又有鞭辟入里的實務解析。上述真知灼見對審判實踐具有寶貴的參考價值,也為審判工作帶來諸多啟發。期待各位同仁以本次研討為起點,共同克服外賣騎手權益保障面臨的新難題,共同推進平臺責任規則邁向更為精準化、合理化的新階段,以更高水平司法一體化服務保障長三角一體化高質量發展。
責任編輯 | 翟珺
文字整理 | 王蓉
攝影 | 貝子君
版面編輯 | 周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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