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市余杭區仁和街道及良渚街道部分區域自來水出現異味,問題持續近15小時。
據澎湃新聞,7月16日上午9時起,杭州市余杭區仁和街道及良渚街道部分區域自來水出現明顯異味。
同日晚9時,余杭環境水務集團發文稱,7月16日上午,仁和街道及良渚街道部分區域出現自來水氣味異常。該公司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切換其他水源供水,同時組織人員對相關管網開展沖洗。截至13時30分出廠水水質恢復正常,16時30分主管網已恢復正常,末梢支管尚有“存水”殘留,請廣大用戶排放管道內“存水”至正常后方可使用,將對排放“存水”水費予以減免。具體原因正在進一步調查。
然而,直至當晚12點左右,仍有多個小區業主反映家中用水發臭,污水問題持續近15小時。
據受訪居民向澎湃新聞提供的業主群聊顯示“之前是屎臭,現在是84消毒水臭”,還有居民表示白天沒有發現污水問題,吃出問題誰來負責?
7月17日上午,記者以業主身份咨詢綠城物業服務集團杭州第四分公司的工作人員,對方回應稱,水質污染問題涉及多個小區,若用戶家中自來水仍有異味,需多放水,是否能飲用需自己判斷,用戶可到物業處接水應急。此外,具體水質情況及后續處理方案,需待水務公司通知。
7月17日下午,余杭環境水務集團再次發文稱,仁和街道、良渚街道水質已恢復正常,將給予7月份每戶5噸水費的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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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讀
有居民認為,水務公司的通報僅提及每戶免5噸水費,對人體健康影響及凈水器濾芯損失等關鍵問題卻避而不談,這合理嗎?
此次污水事件長達15小時,且有居民誤食用污水,該水務公司僅表示每戶5噸水費的減免是補償還是賠償?其依據和標準是什么?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權益合伙人范辰律師告訴“法度Law”,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一條規定,供電人未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六百五十六條規定,供用水、供用氣、供用熱力合同,參照適用供用電合同的有關規定。本案中,杭州市余杭區仁和街道及良渚街道部分區域自來水出現明顯異味,屬于自來水公司未按照國家標準和約定提供供水服務的違約行為,自來水公司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造成用水人損失的,還應該進行賠償。
范辰律師表示,這是一起重大責任事故,自來水公司沒有向廣大用水人誠懇道歉,沒有賠償給用水人造成的損失,卻輕描淡寫地表示每戶5噸水費的減免,實在沒有看出有解決問題的誠意。另外,如果是有人故意接錯水管,涉嫌投毒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罪,應刑事立案,追究涉案人的法律責任。至少應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自來水公司責任人法律責任。
北京中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魏景峰律師向“法度Law”表示,在此次事件中,水務公司每戶減免5噸水費的性質更傾向于補償。當出現供水水質問題后,水務公司為彌補用戶因用水異常受到的影響,采取了減免水費的措施等。然而,根據《民法典》規定,供水人因自身原因中斷或降低水質,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城市供水條例》也規定,供水企業因自身責任造成水質污染,須承擔法律責任。參考一些地方政策和行業規范,像湖南湘江新區對五保戶、低保戶按政策每戶每月減免4立方米水費;還有當供水企業因價格調整不到位、為特定群體減免水費時,當地政府應給予供水企業相應補償。此次余杭水務公司減免水費,可能是參考行業類似做法,自行制定的補償方式。
魏景峰律師表示,每戶5噸水費減免缺乏明確、統一的制定標準。從實際情況看,該標準可能是水務公司根據預估的用戶排放“存水”水量、受影響區域用戶數量、事件影響程度及自身成本承受能力綜合估算得出,但未充分考慮居民誤飲污水健康風險、凈水器濾芯損耗等其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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