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豐臺法院審結一起因購買疑似假冒驢奶粉引發的買賣合同糾紛案。消費者梁某因網購52盒驢奶粉后發現產品疑似為假貨,將銷售方A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退貨并獲得十倍賠償。
A公司認為一次購買52盒奶粉的梁某并非消費者,但法院認定梁某購買的相當于普通家庭一箱奶粉的數量,最終確認梁某的消費者身份,支持了他的訴訟請求。
豐臺法院
2023年12月,梁某在某網購平臺瀏覽時,發現某品牌驢奶粉的銷售信息。梁某在評論區議價后,收到自稱為該奶粉生產企業的A公司主動聯系。雙方通過微信溝通,以每盒350元的價格成交,共購入52盒。
收貨后,梁某對奶粉的正規性產生懷疑。經查詢,包裝上標注的兩家企業,一家被注銷、另一家根本不存在。而合法擁有該奶粉生產資質的B公司也在微信公眾號上公開聲明:該款產品早在2017年就已停產,目前市場上流通的產品均為假冒。
梁某認為所購產品屬于假冒偽劣食品,遂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買賣合同,退還貨款并主張十倍賠償。
驢奶粉是否是假冒偽劣?法院查明,產品包裝上所標注的公司或為注銷企業,或根本不存在,無法查證產品來源及生產資質。盡管B公司與被注銷企業有共同股東,但無法據此認定其為同一生產主體,且B公司明確聲明已于2017年停產該產品。此外,A公司未能出示任何質量檢驗報告或合法來源憑證,無法證明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根據《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法院認定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庭審中,A公司還提出梁某經營百貨商行、一次性購買52盒奶粉,不應認定為“消費者”。但法院查明,梁某名下的百貨商行早在2019年已注銷,且其在交易中表示購買奶粉是用于“送禮”。此外,總購買量約為5公斤,相當于普通家庭一箱奶粉的數量。法院認為,該購買行為屬于個人日常消費范疇,梁某應被認定為消費者。
現實中確有個別消費者故意購買大量問題食品后索賠,構成“知假買假”。但法院指出,梁某一次性購買奶粉數量有限,未發現其有重復購買或牟利行為,目的也為送人,因此不屬于惡意索賠。
最終,法院判令解除買賣合同,A公司退還梁某貨款,并支付十倍賠償金。A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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