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歲的女大學生因無法接受同性戀人提出分手,先是持刀威脅,后又找開鎖師傅闖入前任家中,最終選擇在對方臥室結束生命。事后,父母將前任和開鎖師傅告上法庭,索賠42萬!法院會怎么判?(來源:裁判文書網、湖北襄陽中院)
一、事件經過
1. 分手與初期沖突
2024年1月初,23歲的董某決定結束與廉某的戀愛關系。這個決定讓年輕的廉某陷入嚴重的情緒困擾。1月8日,情緒失控的廉某持水果刀來到董某住處,對董某及其朋友進行威脅。董某當即報警處理,在警方調解下,廉某簽署了保證書,承諾不再騷擾對方。
2. 非法侵入住宅
然而,這份保證書并未能阻止事態惡化。1月9日晚10時許,廉某通過網絡聯系開鎖師傅康某,謊稱自己是房主,支付100元服務費后,成功讓康某打開了董某家的智能門鎖。值得注意的是,開鎖師傅僅簡單核對了身份證信息,未嚴格核實房屋權屬關系。
3. 自殺行為實施
進入董某住宅后,廉某在屋內逗留數日。1月11日下午,她通過外賣平臺訂購了3公斤環保燒烤炭。次日清晨,董某發現異常報警,警方破門后發現廉某已在臥室內因一氧化碳中毒身亡。
4. 案件調查
警方調查發現了幾個關鍵事實:董某自1月9日晚起一直未歸家,但收到過智能門鎖的異常開鎖提示;尸檢確認死因為一氧化碳中毒,排除他殺可能;廉某父親證實女兒被診斷為中度抑郁癥和焦慮癥,但拒絕治療;聊天記錄顯示董某曾通過朋友對廉某進行勸導
5. 法律訴訟
雖然警方排除刑事案件可能,但痛失愛女的廉某父母難以接受現實。他們認為:董某突然提出分手是悲劇導火索;開鎖師傅違規操作讓女兒得以進入他人住宅;董某發現異常后未及時處置存在過失。
基于這些理由,家屬將董某和開鎖師傅訴至法院,主張共同承擔50%責任,索賠各項損失共計42萬元。
二、法律分析:誰該為這場悲劇負責?
法院審理聚焦兩個關鍵問題:董某提出分手的行為是否構成法律過錯?開鎖師傅未嚴格核實身份的開鎖行為與死亡結果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1. 情感自由與侵權責任的界限
根據《民法典》第1165條,侵權責任成立需滿足"過錯行為+因果關系"要件。本案中:
分手行為的合法性:董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享有終止戀愛關系的自由權利。情感關系本身不受法律強制約束,分手不構成侵權。
因果關系的缺失:廉某自殺直接原因系自身心理疾病(經診斷患中度抑郁及焦慮癥)及極端行為選擇。
現有證據顯示董某在分手后:對廉某持刀威脅行為及時報警;通過朋友進行勸解;在發現房屋異常后選擇回避。
法院認定董某已盡合理注意義務,無法預見自殺結果。
2. 開鎖行為的責任認定
開鎖師傅康某的過失主要體現在:未按《鎖具行業服務規范》要求核實房屋權屬;客觀上為廉某非法侵入住宅提供條件。
但開鎖行為僅使廉某得以進入住宅,與自殺無必然聯系。廉某通過外賣自主購炭、實施自殺等行為均屬獨立意志決定。開鎖師傅無法預見廉某有極端自殺行為。
法院經審理作出如下認定:分手屬于個人情感自由范疇,不構成法律過錯;開鎖行為與自殺結果無直接因果關系;董某已盡合理注意義務。
最終判決董某基于人道主義補償8.5萬元,開鎖師傅不承擔責任。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事情報道后,網友們議論紛紛:
"分手自由,憑什么要賠?開鎖師傅倒霉,但確實沒直接導致自殺。父母沒管好孩子,反而告別人?"
"董某明知她在自己家,卻不報警,太冷漠!8.5萬補償太少,一條命啊!"
這場悲劇里,沒有絕對的"壞人",只有一系列不幸的巧合和心理防線的崩塌。如果你或身邊的人正陷入情緒困境,請記住——活著,才有無限可能。
讀者朋友們,你們覺得法院的判決合理嗎?歡迎評論區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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