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
陳云律師,百萬字財經作家,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代表作: 《大額保單操作實務》,以及私人財富管理、信托、保險一本通系列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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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是一個比保險金信托更為寬泛的概念,而且從本質上來說,保險金信托也是家族信托的一種類型。
信托的類型多種多樣,同樣作為信托其中一個門類的家族信托,按照不同的分類標準,也是有著不同的類別,而保險金信托就是家族信托從不同的財產類型角度進行的區分。
按照不同的信托財產來分,家族信托可以分為資金型家族信托、股權家族信托、房產家族信托、保險金信托、藝術品家族信托等。
按照信托目的的不同,家族信托可以分為保障型、傳承型、慈善型、養老型、子女教育型、綜合型家族信托,保險金信托一般為傳承型家族信托。
按照信托的設立地不同,家族信托可以分為境內家族信托和離岸家族信托,當前的保險金信托基本都屬于境內家族信托。
按照定制化程度的不同,家族信托可以分為標準化家族信托、半標準化家族信托和定制化家族信托。保險金信托一般屬于標準化家族信托。
相對其他類型的家族信托來說,保險金信托具有自身的優勢。
第一,保險金信托相對家族信托來說,門檻更低一些,能夠滿足絕大部分中產家庭財富管理的需求。按照我國監管的相關規定,家族信托的門檻一般為1000萬元,在業務實踐中,雖然有部分信托公司將家族信托的門檻進行了下調,但一方面其監管備案時無法使用“家族信托”的字樣,另一方面即便降低,實踐中一般也是最少要求300萬元或者500萬元,這對于大部分家庭來說,依然是個不小的數字。
而保險金信托相對來說則要靈活得多,業務實踐中,針對不同的保險產品類型,一般有兩種計算門檻的標準。即對于年金類保險產品,采用的是總保費的計算標準,而對于定額類終身壽險產品,采用的往往是總保額的計算標準,而這個標準,在業務的早期階段,大部分公司都要求的是100萬元,即對于年金類保險產品的保險金信托,其只要總保費達到或者超過100萬元即可,對于定額類終身壽險的保險金信托,其只要總保額達到或者超過100萬元即可,這對于絕大部分家庭來說,都不是難事。
總保費100萬元的年金類保險產品,若其交費期限為20年,年交保費只需要5萬元,而對于總保額只需要100萬元的定額終身壽險,就更低了,以一個30歲的標準體男性來說,20年交的話,可能每年的保費也就是1.5萬元左右,20年的總保費也不過30萬元上下,這對于大部分家庭來說,還是能夠承受的。
實務中還有一種類型的保險產品也經常進入保險金信托,那就是增額終身壽險,對于這種兼顧年金險和終身壽險特征的新型壽險產品來說,其計算門檻依據各家公司略有不同,有的是按照總保費進行計算,有的則是按照被保險人一定年齡時候測算的現金價值進行計算,但無論哪種計算標準,其門檻相對來說,也都是非常的低了。因此,保險金信托也就具備成為大部分中產型家庭財富管理工具的現實基礎。
第二,保險金信托相對家族信托來說,具備更強的造血能力。家族信托設立后,信托財產的管理貫穿了家族信托的始終,而對于信托財產的管理,遵循的是信托文件的約定原則,即受托人是依據信托文件的約定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而在財產管理的過程中,就不可避免地會出現或賺、或賠、或保本的情形,一旦信托財產管理所帶來的收益,不能覆蓋信托利益分配,除非信托財產初始的體量足夠大,但對于絕大部分家庭來說,其財富總量都是有限的,因此信托財產終究會消耗殆盡,其信托目的就不可避免地會受制于此。
而保險金信托則完全不同,其可以為家族所有成員配置終身壽險,并且所有的保險產品的身故受益人均為同一個保險金信托,而每個人終將是要去和上帝一起喝杯茶,也就意味著遲早會為保險金信托貢獻一筆不菲的信托財產,真正做到“化悲痛為力量”。
此外還可以在保險金信托合同中明確約定,未來新增的每一個家族成員都配置一份終身壽險,并且該終身壽險的身故受益人均為同一個保險金信托,讓整個保險金信托在家族的漫長歲月中,階段性地有大筆新增信托財產,從而能夠讓保險金信托更好地為家族服務,真正實現跨生命周期的家族財富傳承。
第三,保險金信托相比家族信托來說,具備更強的確定性。家族信托對于信托利益分配的基礎是信托財產,對此我國《信托法》有明確的規定。《信托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受托人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托利益的義務。換句話說,如果因為種種非受托人的原因,導致信托財產消耗殆盡,則受托人并不需要承擔繼續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的義務,而此時信托目的可能尚未實現。
而保險金信托在這方面則具有更大的優勢。保險金信托連接著保險和信托,具備保險和信托這兩個工具各自的優點,其中就包括保險的確定性。比如要想給下一代傳承1000萬元的財富,只需要配置保額為1000萬元的壽險,要想過上高品質的生活,只需要測算該水平的生活對應的生活費,并配置相對應的年金保險就可以了。
而保險的此等確定性,是通過合同的形式予以保障,即便單個的保險公司破產倒閉了,壽險類和年金類的保險產品也幾乎是不會受到影響,必定會在監管部門的協調下,由新的保險公司來接管,保險合同繼續有效。而只要保險端的確定性有保障,那么在此基礎上的保險金信托,其確定性必然也是有保障的。
而且在實務中,我們在給高凈值客戶設立家族信托時,如果其背后有相關的需求,我們也是會建議客戶通過同步配置保險的方式,來讓自己的這個需求更有保障。
盡管保險金信托相比家族信托來說具備以上幾個核心優勢,但也是有自己的一些不足,主要有:
第一,定制化程度不高。相比家族信托既有標準化也有定制化的操作模式,保險金信托當前主要是以標準化或者是半標準化為主,基本上沒有基于保險金信托的定制化服務。所謂半標準化主要是指保險金信托合同的大部分條款都是事先訂好的,或者采用的都是信托公司的制式模板,只有其中一小部分條款是依據客戶的需求進行定制,或者依據信托公司提供的模塊進行有針對性的選擇。
當然,保險金信托由于其業務特殊性,標準化和半標準化的操作模式也足夠用了。一方面,當前的保險金業務主要是從保險段開始發起的,也就是其業務的主力是保險機構以及保險從業者,標準化的業務模式既能夠降低業務難度,也能夠快速地運用和推廣;另一方面,當前單個保險金信托業務的總體規模相對較小,能產生的利潤空間也非常有限,而若定制合同條款,則會大幅提高業務成本,無論是保險公司、信托公司,還是客戶,當前都不太愿意為此支付高昂的成本。因此,當前保險金信托業務普遍定制化程度不高。
第二,財產獨立性不足。可以這么說,在全世界范圍之內,有且只有一個設計合理的家族信托,才具備法律意義上的獨立性,除此之外,任何工具都不具備獨立性,或者至少不完全具備獨立性。保險金信托作為家族信托中的一種,在不同的模式下,其獨立性程度是不一樣的。
在保險金信托1.0模式下,既有且只有保險的受益人是信托,當保險發生賠付或者約定的給付時,此時保險金能夠通過信托的形式來實現獨立性,但對于保險的現金價值,由于該保險的投保人依然是某個自然人,因此依然會受投保人諸如債務、婚姻變化、身故等的影響。因此,在該模式下,相當于只有一半的獨立性。
在保險金信托的2.0模式下,即保險的投保人和受益人均是信托,無論是保險發生賠付或者約定的給付,還是保險的現價價值,都屬于信托財產,能夠利用信托的制度優勢完整地保持保險資產的獨立性。
第三,財產類型較為單一。從法理上來說,家族信托業務可以放入所有合法且能自由流通的財產,實際業務上,家族信托也是可以將資金、房產、股權、藝術品、保單等眾多有價值的資產放入,而保險金信托業務在這方面相對來說就比較單一了,大部分情況下放入的僅僅是保單而已,小部分情況下會有少量的現金資產,該現金的目的一般有兩個,一個是為了滿足家族信托的門檻,另一個是為了繳納后續的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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