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離婚時,夫妻一方名下的公司股權如何分割?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能否阻礙配偶分得股權?本文結合最新案例與司法解釋,解析股權分割的三大關鍵步驟,幫您避開財產分割的“隱形坑”。
一、真實案例:持股方拒絕分割股權,妻子如何維權?
2023年,上海某科技公司股東王先生(持股40%)與李女士離婚。李女士要求分割股權,但王先生以“公司人合性”為由拒絕,其他股東也反對李女士加入。法院最終判決:王先生需向李女士支付股權折價補償款,而非直接分割股權。
核心爭議點:
- 股權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涉及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
- 非股東配偶能否直接成為公司股東?
二、法律解析:股權分割的三大規則
1. 股權歸屬:共同財產,但分割受限
夫妻用共同財產出資取得的股權,即使登記在一方名下,仍屬共同財產。但股權兼具財產屬性(收益權)和人身屬性(表決權、管理權),離婚時需平衡各方利益。
金佳律師提示:工商登記的持股比例≠夫妻財產約定!除非雙方書面明確約定股權歸屬,否則離婚時按共同財產分割。
2. 分割方式:折價補償為主,股權分割為例外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73條,分割分三步走:
- 情形一:若夫妻協商一致將股權轉給非股東配偶,需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配偶方可成為股東;
- 情形二:若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購買股權,則分割轉讓所得價款
- 情形三:若股東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購買,視為同意轉讓,配偶可成為股東。
典型案例:男方持股30%,女方要求分割。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購得股權,女方獲15%股權對應的補償款。
3. 股權定價:評估優先,酌情判定為輔
- 雙方可協商或委托評估機構確定股權價值;
- 若一方拒不配合評估,法院可依稅務報表、公司流水、行業平均利潤等綜合定價。
三、風險規避:離婚分股權的3大實操建議
- 提前書面約定:婚前/婚內協議明確股權歸屬,避免爭議;
- 保障股東知情權:分割前書面通知其他股東,行使其優先購買權;
- 靈活選擇補償方式:非經營方優先選擇折價補償,避免卷入公司治理糾紛。
金佳律師團隊服務特色:
- 專設婚姻財產小組,定制股權分割方案;
全程隱私保護(結案后敏感信息物理粉碎);
結合訴訟、調解、協議,最大化保障財產權益。
結語:離婚分股權,本質是平衡“夫妻財產權”與“公司人合性”。與其爭搶股東身份,不如聚焦股權實際價值,讓金錢補償成為更穩妥的選擇。
高級資深婚姻專業律師金佳,執業近20年婚姻家事經驗,擅長婚姻家庭房產、股權分割與非訴談判。現任北京京都(上海)律師事務所婚姻家事部門主任,浦東新區巾幗建功標兵,曾獲上海市寶山區十佳業務骨干。以理解力與同理心傾聽每一段故事,用專業守護您的財產權益。
金句點睛:
“法律不僅是分割財產的工具,更是修復生活的橋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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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據《民法典》第1062、1087條及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73條撰寫,個案需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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