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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商丘一起遺產糾紛震驚全網:女兒直到父親去世數月后才從姑姑口中得知噩耗,而此時父親的遺產早已被三個姑姑瓜分殆盡。更讓人氣憤的是,二姑拿出一份"遺囑",稱這是哥哥的遺愿。
這場看似家庭內部的糾紛,實則牽扯出多個法律問題:姑姑們有資格分遺產嗎?不通知侄女違法嗎?沒盡贍養義務就不能繼承嗎?
一、姑姑們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有資格直接分遺產嗎?
《民法典》第1127條清晰劃分了繼承順序:
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關鍵在于:只有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第二順序繼承人才有資格繼承。
在本案中,蔡女士及姐姐作為死者的女兒,屬于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權優先于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的姑姑們。除非蔡女士及姐姐明確放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否則姑姑們根本無權繼承遺產。
法律小貼士
繼承權不是看誰先動手,而是看法律規定的順序。第一順序繼承人健在,第二順序繼承人就別想"插隊"。
二、關系疏遠就可以不通知?近親屬有通知義務嗎?
案件中姑姑們辯稱"聯系不多",這能成為不通知的理由嗎?
答:并不能!
雖然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近親屬的通知義務,但從司法實踐來看:
近親屬之間互負通知義務是基本倫理要求
故意隱瞞可能構成對繼承人知情權的侵害
法院可能據此認定隱瞞方存在過錯,影響最終權益分配
北京某法院曾審理過類似案件:哥哥去世后,弟弟隱瞞消息并私分遺產,法院最終判決弟弟需返還大部分遺產,并認定其行為有違公序良俗。
三、女兒沒盡贍養義務,就不能繼承遺產?
有人可能會問:如果女兒長期不聯系父親,沒盡贍養義務,是不是就喪失繼承權了?
《民法典》第1130條明確規定: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注意這里的關鍵點:
≠ 喪失繼承權
除非有虐待、遺棄被繼承人等嚴重行為(《民法典》第1125條),否則不會完全喪失繼承權
= 可能少分遺產
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判定,未盡贍養義務可能導致繼承份額減少
也就是說,即使蔡女士未盡贍養義務,也不等于完全失去繼承權,只是可能影響繼承份額。
四、這份"遺囑"有效嗎?關鍵看這幾點
二姑拿出的"遺囑"是本案的關鍵。但遺囑不是隨便寫張紙就行,法律對遺囑的形式和生效條件有嚴格要求:
遺囑類型生效要件自書遺囑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見證人在場、代書人+見證人+遺囑人簽名打印遺囑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見證人在場、遺囑人和見證人逐頁簽名
事件中提到這份遺囑是父親去世前兩天立下的,關鍵疑問在于:
是否有兩個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
父親立遺囑時是否意識清醒,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遺囑內容是否體現了父親的真實意愿,而非受脅迫或欺騙?
蔡女士提到父親生前曾說過要給女兒留錢,這可能成為質疑遺囑真實性的重要證據。
律師解讀
"本案的核心爭議點在于遺囑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即使存在遺囑,也必須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如果最終認定遺囑無效,遺產將按照法定繼承處理,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
姑姑們的行為不僅違背道德,也可能面臨法律后果。即使她們聲稱'一時糊涂',也不能免除返還不當得利的責任。"
記住這3點,避免遺產糾紛
1、立遺囑要合法
確保形式合法,有見證人,避免無效
2、及時溝通
重大事項及時通知親屬,避免誤會
3、懂點繼承法
了解基本繼承規則,保護自身權益
你怎么看?
對于這起遺產糾紛,你認為姑姑們的行為合理嗎?如果你遇到類似情況,會如何處理?歡迎在評論區留下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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