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費者趙先生向澎湃公眾互動平臺“服務湃”( https://tousu.thepaper.cn)投訴稱,今年三月,他在貴州省納雍縣壹號金街售樓部花138萬元購買了一套商鋪,原本約定4月初辦理網簽手續,但由于房地產開發商和銷售商發生糾紛,他的商鋪至今沒有交付。
趙先生說,自己購買的商鋪系貴州萬興黔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萬興黔富”)負責開發,貴州嘉富鑫房地產銷售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嘉富鑫”)進行銷售。就在趙先生付完尾款3天后,萬興黔富突然聯系到他要求繼續支付尾款,并稱此前付給嘉富鑫的尾款系其私自收錢,與萬興黔富無關并拒絕交付商鋪。
目前兩家公司已為此訴諸法院。
對此,納雍縣住建局信訪中心工作人員表示,已了解到趙先生的遭遇,住建部門已介入多次,但房地產公司拒不交付商鋪。
男子買商鋪付款后開發商拒絕交付
據趙先生介紹,2024年國慶期間,他前往萬興黔富開發的壹號金街項目看房,售樓部工作人員告訴他,這里的商鋪租金能達到每平米150元,而且入住率高,這讓趙先生十分心動。
2025年3月份,趙先生向項目銷售方嘉富鑫支付了15萬元定金,并簽訂了一份協議,其中顯示嘉富鑫已通過合法途徑取得貴州省畢節市納雍縣雍熙街道縣府路壹號金街項目4棟1層22號商品房的銷售權利,趙先生自愿購買前述房屋,并同意由嘉富鑫向其提供服務,確保趙先生作為該商品房的買受人與萬興黔富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相關文件。
趙先生說,付完定金后,他很快付清了剩余尾款,他提供的收款收據顯示,趙先生分別于3月18日和28日向嘉富鑫支付了15萬元定金和123萬元尾款。
趙先生購房時收到的收款收據。本文圖片均為受訪者 供圖
趙先生說,當時是嘉富鑫的銷售人員在壹號金街售樓部接待了他們,雙方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協議,明確了商鋪位置及金額,嘉富鑫在協議中承諾,該商鋪目前狀態清晰,不存在糾紛,若因嘉富鑫原因導致不能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合同,由嘉富鑫承擔違約責任。
商品房買賣協議中嘉富鑫公司承諾若因其原因導致不能與開發商簽訂合同,由嘉富鑫承擔違約責任。
簽訂協議后,雙方約定7日內到售樓中心辦理網簽手續。讓趙先生沒想到的是,付完尾款僅3天后,4月1日他突然接到萬興黔富打來的電話,讓他去補尾款。趙先生疑惑,自己明明已經付過尾款,為何還要再交錢。經過與萬興黔富工作人員再三核實,對方表示嘉富鑫銷售人員存在違規操作,“我的錢可能被銷售部卷走了,工作人員就帶著我去報警了”。
趙先生稱,報警后民警表示,因萬興黔富房與嘉富鑫目前正在打官司,警方要等法院的判決結果才能立案。
事發后第二天,萬興黔富發布公告稱,“近期因發現有銷售人員違規操作現象,為了保障您的合法權益,請于2024年10月后在我公司訂購商鋪的客戶速到我公司登記核實情況”。
事發后萬興黔富張貼的公告。
趙先生說,看到公告后,他才搞清楚事情原委,壹號金街項目由萬興黔富負責開發,嘉富鑫負責銷售,萬興黔富將項目全部打包給嘉富鑫全權負責買賣,“他們之間有一個代理合同,約定嘉富鑫的款項達到八百多萬元才有收錢的權限,否則必須把錢交給萬興黔富,但嘉富鑫并沒有把我的購房款交給萬興黔富,而是私自收了。”
開發商稱未收取購房者房款
趙先生說,現在距離他交完購房款已經3個多月,萬興黔富一直拒絕交付商鋪,他多番咨詢后,對于事件也有了自己的看法。趙先生認為,萬興黔富是項目開發者和管理者,自己作為消費者并不知道其與嘉富鑫之間的糾紛,因此萬興黔富應當對事件負責,即便嘉富鑫在項目里有違約甚至犯罪行為,也是萬興黔富與嘉富鑫之間的糾紛。且萬興黔富向嘉富鑫提供了售樓處場地使用權限及商鋪銷售權限,對其經營活動采取默認態度長達一年。萬興黔富對消費者的損失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不管他們之間有什么矛盾,都應該先解決購房者的問題,再自行解決他們內部的糾紛。”趙先生要求,萬興黔富能盡快交付商鋪,或進行全額退款。
接到趙先生投訴后,澎湃新聞致電萬興黔富,一名工作人員表示,趙先生的錢是付給嘉富鑫的,萬興黔富和趙先生之間不存在任何的利益糾紛,其他的不方便告知。隨后,記者多次致電嘉富鑫公司核實情況,但其電話始終無人接聽。
隨后,納雍縣住建局信訪中心工作人員表示,已了解到趙先生的遭遇,住建部門已介入多次,但房地產公司拒不交付商鋪。目前嘉富鑫和萬興黔富,還在打官司,尚未有最終結果。
對此,北京市京師(上海)律師事務所吳風虎律師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消費者與房產銷售公司簽署的《商品房買賣協議》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均應恪守履行。如果房產銷售公司簽署合同并收取消費者的款項后如果無法履行相關義務,則應當對消費者承擔相應的責任。
吳風虎說,趙先生《商品房買賣協議》并非與房地產開發公司簽署,所以房地產開發公司無需向消費者履行《商品房買賣協議》中規定的義務,但是如果房地產開發公司與房地產銷售公司存在合作關系,且房地產開發公司收取了房地產銷售公司轉交的消費者用于購買房產的相關款項,則房地產開發公司應當根據其與房地產銷售公司簽署的合作協議向消費者履行相關義務并承擔相應責任。
對于此事,吳風虎建議消費者可以依據簽署的房屋買賣合同起訴銷售公司,要求其履行合同義務或承擔違約責任,同時也可以將房產開發公司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以配合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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