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
一方靠搶奪、隱匿子女來爭搶撫養權,
真能如其所愿嗎?
答案是,不可能!
近日,柳北區人民法院通過一起真實案件,
用司法之聲正面回應,
試圖靠搶奪、隱匿子女的一方,
不可能取得子女的撫養權。
案件經二審終審維持原判,現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先訴離婚→再搶小孩→然后撤訴?
法院裁定:不予撤訴
2025年2月,唐先生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將張女士作為被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二人離婚,婚生女小唐由唐先生攜帶撫養。法院受理案件后,如期對本案進行了開庭審理。庭審中,唐先生、張女士均表示同意離婚,但對于小孩的撫養問題,雙方卻各執一詞,無法達成一致意見。
庭后,唐先生及其父母便前往張女士家中搶奪小孩,并在搶奪過程中造成張女士的母親腕部挫傷和尺骨骨折。在搶到小孩后,唐先生把孩子帶至江蘇省的父母家中安頓,為其重新辦理了幼兒園入園手續。搶奪小孩事件發生后,張女士第一時間將整個事情經過告知了承辦法官。法官隨即致電向唐先生詢問,但其否認搶奪小孩的事實。
3月初,唐先生向法院提交了離婚案件的撤訴申請,法官抓住機會找到唐先生進行談話,向他了解搶奪小孩的想法和事件原委。談話中,法官向唐先生釋明了搶奪小孩的法律后果以及給小孩帶來難以修復的傷害,并對唐先生搶奪小孩的行為進行了批評教育。經過法官的勸解,唐先生雖仍不同意將小孩帶回給張女士,但答應法官自己可以通過微信視頻的方式,暫時先讓張女士與小孩進行通話交流。
對于唐先生提出的撤訴申請,法官思索著“如果簡單的同意撤訴,雖然案件可以結案,但案子卻不能案結事了。雙方均表示同意離婚,最大的爭議就是孩子的撫養問題。為了一次性解決糾紛,不能簡單的處理。并且男方通過先起訴離婚,然后搶奪小孩,最后撤訴消案的方法,靠搶奪子女來爭取撫養權的做法,法律也絕不答應”。3月中旬,法院依法裁定駁回了唐先生的撤訴請求。
“法官,我該怎么辦?”
法院“雙書雙令”為她護航
案件審判進程因唐先生、張女士的“搶娃風波”激起層層漣漪,導致案情變得逐漸復雜起來。經專業法官會議對案情的梳理,確定了共有三個棘手的問題正等待逐一解決。首先,如何及時依法保障張女士在訴訟期間正常行使探望權;其次,法院依法裁判婚生子女的撫養權歸屬問題;最后,法院一旦作出判決,訴后不服判決結果的一方,與另一方可能引發的小孩交接、撫養費逾期、探望方式等一系列后續問題。
經討論,法院最終決定“三管齊下”,逐一破局。第一,進一步做好男方的情緒安撫和溝通交流工作,無論接下來的判決結果如何,都需要從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方面著手,通過以案說法,讓男方了解清楚有關撫養子女的法律規定,引導男方通過合法合規的方法處理子女的撫養、探望等問題,通過警示教育,讓男方清楚認識到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自身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第二,及時向女方提供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格權侵害禁令的司法援助和建議,在“雙令”齊發的基礎上,適時啟動多元聯動力量,為保障女方權益保駕護航;第三,加快案件審判進程,依法為案涉子女盡早確定撫養權的歸屬,早日平息雙方的“搶娃風波”,爭取把案件對子女造成的傷害降到最低。
4月初,柳北法院對唐先生訴張女士離婚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審理認為,唐先生、張女士于2021年結婚,婚后育有一女。2025年2月,唐先生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庭審中雙方均表示同意離婚,法院對二人的離婚訴請予以支持。關于婚生子女撫養問題,雖然法律賦予了父母在離婚時爭取撫養未成年子女的權利,但是行使該權利應當從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出發,通過合法的手段來實現。本案中,唐先生、張女士分居兩年有余,婚生女小唐一直跟隨張女士居住生活。唐先生在起訴離婚期間,曾前往張女士住所將小唐強行帶走,并在搶奪過程中造成張女士的母親受傷,唐先生以搶奪小孩的方式搶奪撫養權,人為的阻斷小孩與被告的血肉親情,嚴重損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的,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
綜上所述,法院依法判決:1.準許原告唐先生與被告張女士離婚;2.婚生女小唐由張女士攜帶撫養。
唐先生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認為,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期間,張女士還根據法院給出的建議,于5月向柳北法院遞交證據材料,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和人格權侵害禁令維護自身權益。法院經審查,依法作出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和人格權侵害禁令,借助法律武器,及時保障張女士正常行使監護權,防止唐先生及其父母因矛盾摩擦再次傷害到張女士及其母親。收到“雙令”的唐先生,也表示其會遵令執行,并停止監護權侵權和一切滋擾行為。
一、二審法官借助“雙書雙令”的強大威懾力,并在充分釋法說理和耐心規勸下,唐先生最終接受了法院的判決結果,明白了“無論子女由哪方撫養,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會改變”的道理。案件二審宣判后,男方向法官承諾,待小孩的春季學期結束后,自己愿意配合張女士將小孩接回柳州,并按照法院作出的判決,履行自己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未來在處理子女探望、監護問題時,自己也一定會依法依規的理性對待,冷靜處理。
開學前夕,張女士將小孩接回到了自己的柳州住所,她高興且激動地撥通了法官的電話,誠摯的表達了自己的感謝之情。當天下午,張女士帶著小孩來到法院,將錦旗和感謝信遞到了法官手中。當張女士向法官當面說出“謝謝法官,我終于接到我的孩子了”的話語時,法官心中那顆一直懸著的心總算是放了下來。至此,案件如雨后晴空般,畫上了圓滿句號。
法官說法
愛子心切也不能搶奪子女,撫養權它搶不走!
在婚姻里,對父母來說,孩子是“愛的結晶”;對孩子來說,孩子會一直擁有來至父親和母親的愛。如果婚姻感情破裂,當雙方決定結束這段婚姻時,父母應該意識到,父母離婚本身會給孩子帶來傷害,千萬不能打著愛孩子的名義,再次傷害孩子,不能簡單粗暴的把“爭取撫養權”理解為“爭搶撫養權”,擅自將子女強行搶走、騙走或藏匿起來,這種行為不但侵害了另一方監護權的行使,而且會對子女心理造成不可逆的損害,我國法律對這樣的行為有著明確的禁止性法規。
本案中,唐先生搶奪、隱匿子女的過激行為,人為阻斷了母親與孩子之間愛的傳遞,不僅會讓孩子落下“缺愛”的烙印,更會刺激家庭糾紛向社會矛盾轉變惡化,我國法律絕不容許這樣的事情發生。法官希望廣大父母能以本案為鑒,不要輕信“先控制孩子,就能掌控孩子撫養權”這種錯誤的坊間流言,而應認真思考,如何在處理婚姻問題時,從孩子的切身利益出發,盡其所能地減少離婚對孩子可能造成的影響,這才是為人父母應有的“愛子心切”。
來源:柳北法院
轉自:廣西高院微博“八桂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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