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沒車人員想要瀟灑出行,租車可是個好選擇,但是把租賃來的車輛轉借給無駕駛證人員駕駛,結果導致車輛發生損壞,車輛損失產生的維修費應由誰承擔?會有怎么樣的風險?近日,浦北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借用合同糾紛案,就因為租車轉借借出了“麻煩”,我們一起來看看是咋回事…
案情回顧
2024年12月30日,原告趙某與廣西浦北縣某有限公司(下稱某公司)簽訂《汽車租賃合同》租賃本田小轎車一輛,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為2024年12月30日19時24分至2025年1月8日19時28分止,共計9天,車輛總租金為3240元(日租金360元),并對租賃車輛的損失、租賃車輛的交付及收回、責任免除、違約責任等都有明確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趙某于當晚即將租賃的車輛借給無駕駛證人員被告秦某使用。
還車時,某公司檢查驗收時發現發動機拉缸,需要更換發動機,送到維修,產生五天維修費12390元,另某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收取折損費3600元,停運費1800元,加油費300元,違章罰款200元,合計18290元,原告趙某按照合同約定已支付給某公司后依法向被告秦某追償,被告秦某僅支付給原告趙某8000元后,余款就拒絕再次支付。經原告趙某多次追討協商未果,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秦某賠償剩余損失。
法院審理意見
法院審理后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原告趙某與某公司簽訂的《汽車租賃合同》真實、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原告趙某將租賃的車輛轉借給沒有取得駕駛證的被告秦某使用,致使車輛損壞維修,原告趙某已按合同約定向某公司賠付,其賠償后依法取得向實際侵權人被告秦某追償的權利。
租賃期間,原告趙某沒有履行審慎義務,將租賃的車輛轉借給無駕駛證的被告秦某使用而造成車輛損壞維修,對損害發生存在過錯,承擔10%的責任。根據原告趙某提供的微信截圖、維修清單、費用票據等證據及合同中關于車輛損壞賠償的約定,足以證明車輛損壞事實明確,有維修的必要,產生的費用合理,故被告秦某其駕駛行為與車輛發動機損壞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對車輛的損失負主要責任,承擔90%的責任,故扣除被告秦某已支付的8000元后,仍需向原告趙某賠償8461元。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導致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若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也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租賃方原告趙某未經過出租方的同意,違反合同約定擅自將租賃的車輛轉借給他人使用,屬于違約行為,同時,其明知實際使用人無駕駛資格仍然出借車輛,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或者車輛致損,租賃方存在過錯責任,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將車輛借給親戚朋友在短時間內使用,雖被視為一種互助行為,然而將租賃的車輛轉借給他人使用,是存在一定法律風險的。
如果借車人因自身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等情況,作為出借人或者車輛所有人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比如對方無力賠償時,出借人或者車輛所有人可能要先行墊付。若借車人存在酒后駕駛、無駕駛證駕駛等嚴重違法行為,出借人或者車輛所有人也可能會受到牽連,比如被處以罰款、駕駛證扣分等處罰。再者,若借車人利用車輛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出借人或者車輛所有人可能會被認定為共同犯罪,從而承擔法律責任。
因此,法官特別提醒,車輛出借并非小事,涉及租借車輛事宜需謹慎,應確保借車人具備駕駛資格且不會用于違法活動,同時要遵守租車合同的約定,以避免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
轉自丨浦北縣法院
微信號:欽州中院
新浪微博:@欽風法影
<2025年第179期 總146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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