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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近日,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扣劃被執行人名下4143萬“家族信托基金”用于刑事退賠的案件持續發酵,引發了各界對家族信托的關注和討論。法院執行程序合法性和信托財產獨立性,甚至家族信托制度本身都受到了質疑。
以下是大成律師事務所王旭律師、杜明律師對此案的深度分析。
全 文 概 要
1. “家族信托基金”是基金還是信托?
2. 若為基金,法院的執行是否準確?
3. 即使是真家族信托,財產依舊有被執行的可能性
4. 結果準確、程序存疑?刑事案件中法院如何正確執行“無效家族信托”
5. 另一種可能性:法院和被執行人達成一致
6. 深度思考:民事案件中家族信托被執行的分析與應對
7. 如何認識家族信托的資產保護功能:邊界、趨勢與啟示
01
“家族信托基金”是基金還是信托?
被強制執行的財產是否為家族信托存疑,所謂“家族信托基金”極可能并非家族信托,而是以家族信托命名的基金理財產品。
目前僅有的案件客觀資料是(2023)蘇0602執6286號之一崔亦某、張紹某等刑事首次執行裁定書,裁定書日期為2024年10月9日。事件的源起也是一名律師于2025年6月底對該裁定書的解讀。
回到法院裁決原文,在“法院執行措施”部分,對信托的描述為“被執行人名下委托第三方保理的家族信托基金”,在“本院認為”部分,法院直接使用“基金”一詞,未再提家族信托四個字,家族信托僅僅是基金的前綴名稱。因此,本案中的家族信托基金,有可能并非家族信托。
02
若為基金,法院的執行是否準確?
在財富管理發展的過程中,存在很多掛以“家族信托”名稱,但實為基金的產品。而基金理財產品本就屬于投資者自有資產,可以被強制執行。
筆者在六月末與銀行總行的一位專家溝通時,專家曾指出本案中的“家族信托基金”很可能屬于早年市場中的“偽家族信托”。 這類產品雖冠以家族信托之名,實則為私募基金或保理融資工具,既不符合《信托法》對家族信托的定義,也不具備風險隔離功能。
如果被強制執行的財產實為基金,那么法院的執行操作符合法律規定,法院及家族信托本身則成了本次事件的“背鍋俠”。
03
即使是真家族信托,財產依舊有被執行的可能性
任何信托也無法保護非法資產。
信托有效的前提是財產來源合法和信托目的合法,以非法財產設立的信托,不論是法院直接執行,還是通過訴訟宣布信托無效或可撤銷后再執行,最終都能執行。
《信托法》中相關法條
列舉說明
第六條 設立信托,必須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第七條 設立信托,必須有確定的信托財產,并且該信托財產必須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財產。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無效:
(一)信托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二)信托財產不能確定;
(三)委托人以非法財產或者本法規定不得設立信托的財產設立信托;
(四)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托;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不能確定;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若信托資金來源非法、設立目的違法或者存在其他導致信托無效或可撤銷的事由,均可通過司法程序認定信托無效或可撤銷,再對信托財產進行執行。
無效或可撤銷的信托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此時信托財產不能獨立于委托人財產,當然可被強制執行。
04
結果準確、程序存疑?
刑事案件中法院如何正確執行“無效家族信托”?
本案中,若涉案家族信托基金確實為信托,則法院在執行程序上可能存在瑕疵,在實踐中應當啟動申請宣告信托無效的法定程序再執行相應資產,而非直接對尚未被宣告無效的信托進行強制執行。
法院的執行程序是否存在疑問,主要取決于刑事判決中對家族信托財產的來源是否進行了明確判定。
如果刑事判決中對家族信托財產的來源為贓款、贓物進行了明確認定,應視為法院已對涉案家族信托為無效進行了認定。此時,在執行程序中可以以刑事判決作為執行依據,對已確認失效的家族信托中的財產予以強制執行,法院無需另行作出家族信托無效的宣告,當然該強制執行也應履行必要家族信托終止手續(如告知信托公司該信托無效,信托財產歸復委托人名下,之后再執行委托人名下財產)。
如果刑事判決對涉案財物是否屬于贓款贓物沒有予以明確認定,即信托中的財產是否屬于贓款贓物尚未明確,則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由委托人或受益人提出異議,通過刑事審判部門裁定補正,如無法補正的,可提起審判監督程序予以處理。裁定補正或審判監督程序均是對家族信托有效還是無效的法定認定程序。若認定信托財產來源合法,則法院不得對資產進行強制執行,反之則可認定信托無效,進而可執行相關財產。
05
另一種可能性:法院和被執行人達成一致
此外,本案還有一種可能性,即為了快速退贓退賠,法院和被執行人達成一致意見,被執行人主動解除信托或者同意法院直接執行家族信托中的資金。因此,法院直接裁決執行信托財產,被執行人也不再提出異議(本案中被執行人有權提出異議,但實際未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
第六條亦規定,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的裁判內容,應當明確、具體。
第十四條規定: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足以阻止執行的實體權利,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人民法院審查案外人異議、復議,應當公開聽證。
第十五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認為刑事裁判中對涉案財物是否屬于贓款贓物認定錯誤或者應予認定而未認定,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可以通過裁定補正的,執行機構應當將異議材料移送刑事審判部門處理;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應當告知異議人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法條列舉說明
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然而,若資產來源不合法,即使被執行人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認可相應申請的可能性也較低。比如路某家族信托被強制執行案(2025)魯1502執異84號,即通過提出執行異議試圖阻止對家族信托的執行,該異議最終被法院裁定駁回。
06
深度思考
民事案件中家族信托被執行的分析與應對——
(1) 委托人作為被執行人時
在民事執行程序中,法院在未依法定程序認定信托無效或撤銷信托前,不應直接對信托財產采取凍結、劃扣等強制執行措施。應當通過法院對家族信托作出無效或撤銷的認定,將家族信托中的財產歸復委托人,被認定為委托人的個人財產后才能強制執行。
《信托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
“對于違反前款規定而強制執行信托財產,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執行法院未經前述程序直接對信托財產進行強制執行時,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均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委托人作為當事人有權提出執行行為異議、復議。受托人由于信義義務的存在,同家族信托具有利害關系,受托人也可以利害關系人身份提起執行行為異議、復議。
受益人不是被執行人,但其享有信托受益權,因此受益人可以案外人身份提出執行標的異議、執行異議之訴。執行法院在收到書面執行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信托財產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如受托人對駁回裁定不服,可自收到駁回裁定之日起15日內,以申請執行人為被告,向該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之訴,法院在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期間,不得對作為執行標的的信托財產進行處分。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 受益人作為被執行人時:信托受益權被強制執行時的應對
如果是受益人作為被執行人,信托受益權作為受益人的財產性權利,則人民法院有權執行其信托受益權,這并非對信托財產獨立性的否定。
但如果家族信托存在多位受益人,而被執行人為受益人之一的,此時法院卻要求凍結全部信托受益權,則受托人可以自身名義提出執行異議、復議。
其他非被執行人的受益人因“全部受益權被凍結”而導致自身合法權益受損,可作為案外人,依據《民事訴訟法》提出執行異議、執行異議之訴,維護自身權益。
(如: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20)鄂01執異661號中的操作就值得借鑒)
07
本案啟示
如何認識家族信托的資產保護功能:邊界、趨勢與啟示——
(1) 設立信托時需要明確信托功能的邊界
信托的資產保護功能只能實現規避未來的經營風險、傳承風險、子女婚變財產分割風險等合理目標,無法實現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惡意避債、保護非法財產等違法目的。
即使是合法設立的家族信托,其資產保護效果也會因信托架構、信托文件表述、信托運行過程中的操作而有所差異。在信托設立的過程中應當充分進行法律架構設計、尋求法律建議,增強信托的資產保護功能。
(2) 趨勢:家族信托設立的合規性審查或將加強
境內披露的家族信托被擊穿案件大多因委托人資產來源不合法導致,而“擊穿信托的爭議”可能進一步帶來信托公司、銀行(擔任信托投資顧問)管理成本的上升并損害其聲譽。在此種背景下,信托公司、銀行均可能增加對委托人資產來源的盡職調查,通過加強盡調,提前甄別資產來源的合法性。委托人設立家族信托的難度或將上升。
(3)啟示:家族信托功能明顯但案例或將日趨增多
近年來,家族信托設立的數量和金額快速上升,而現階段披露的家族信托案例僅有數個。實踐中,更多的家族信托成功經過了時間的考驗,為委托人家族提供了包括資產保護在內的多項功能。
然而,“好事不出門壞事傳千里”,實踐中家族信托成功抵御沖擊的案例往往不會被法院披露,甚至很多信托在雙方談判、調解階段已然發揮了資產保護功能。
比如,在我們經歷的一則案例中,原告與我方在談判階段即提到了家族信托的存在,但我方客戶的信托設立于債務產生之前,且信托的設立合法有效、信托財產金額與委托方的資產總額相比并不明顯,原告認為執行家族信托資產的可能性極小且會導致訴訟費用的上升,最終選擇放棄對家族信托財產的主張。我們相信,類似案例在其他場合也可能存在。
信托設立數量的增多,必然導致相關訴訟數量和頻率的上升。除了家族信托被執行的案例外,在境外發生過的受益人間的訴訟、受益人與信托公司間的訴訟也會隨著時間的推移,在中國境內的司法實踐中逐步出現。
司法裁判并不代表著信托無用,反而代表著信托在實踐中被越來越廣泛地使用。而正確清晰的司法裁判也將有利于我們明晰信托的功能邊界,了解信托設立的注意事項,防控信托可能出現的爭議風險。
作者介紹
王旭律師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金融行委會全球資產安全法律中心主任
STEP國際信托與資產規劃學會中國區理事、雇主關系主管
多次受邀為中央部委、政府部門、211/985高校授課咨詢
多家銀行總行、金融機構總部法律及稅務特邀講師
中國建設高水平高校創新人才:國家全額獎學金公派留學研究生
代表國家出國研習國際財富管理及信托知識(一等榮譽學位畢業)
北京科技大學(211/雙一流)碩士生實務導師/跨境法稅課程講師
三塬學社聯席院長、首席專家顧問
出版國內首部非譯著離岸信托法律實務書籍《離岸信托理論與實務》
杜明律師
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大成金融行業組全球資產安全法律中心副主任、14年法院司法審判經驗,多年財富管理相關訴訟經驗,多家銀行總行特聘講師。
本文編輯 & 排版:
財策智庫 新媒體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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