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網友咨詢:
夫妻離婚如何分割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額?
張東海律師解答: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購買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削減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結算后的財產進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購買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削減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張東海律師補充:
我國的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對于夫妻共同財產有著明確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張東海律師
北京盈科(成都)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中國企業評價協會高級企業合規師。
張律師具有深厚的法學功底與理論知識,公正客觀、自信沉穩,專注于合同糾紛、融資擔保、債權債務等民商事領域,具備律師執業涵養及敬業度。工作格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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