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霍山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劉某涉嫌非法經營罪一案,霍山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劉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
案情回顧: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期間,劉某在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通過微信和支付寶付款方式從張某某處多次購買“金皖”“普皖”“中華”等卷煙,向便利店、網吧等商戶銷售,累計銷售卷煙金額約47萬元,非法獲利約1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劉某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規定,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構成非法經營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
違法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來源:霍山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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