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山東省高級法院寫信訪-被蒙在鼓里的被告劉本新的故事-4
(起訴書附后)
2024年3月22日我聯系到了費縣法院的辦案人員,聯系到為我父母代理訴訟律師尹先生。
我提問:你見過我父母嗎?律師回答:沒有見過。
我說,你的委托書和起訴書怎么辦的?
律師說,我知道該怎么辦了。
我說:你一定要按照原告也就是你的被代理人的真實意思辦。
【注:律師的名字尹嘉飛,是5月1日后才在網絡上搜查知道的。】
我已經從父親幾次電話里,知道父母的真實意思——“我不告你二弟,是他們要告的”。父親說的他們,首先指的是律師尹嘉飛,但我不能給律師說“請你為我父母辦理撤訴或者其他”,我這樣說是干涉父母的自由訴訟權利。
律師對我說:大伯,今天是周五,星期天或下周一去見你父母,一定按照你父母的真實意思辦。
次日,23日,父親來電,再次哭,父親回憶說,1960年到1963年,你和你二弟三五歲時我在濟南工作,遠離家鄉,你和你二弟遭了罪,餓的奄奄一息,你們現在的身體也很不好,我沒有盡到做父親的責任,想起來就傷心落淚。因此,只要你和你二弟健康平安,什么事也沒有了。
我完全理解父親了,他已經認識到起訴六個孩子,二泉弟作為第一被告對父母來說是一種無法克制的心理熬煎。
但父親是原告,我是被告,被告不能干涉原告的訴訟權,我反復說“你和我媽媽都有自由處置訴訟的權力,律師來見你時要說真話。”
我期望著尹律師到我父母家里談話,安心地等待三天后。
【注:三天后的3月25日下午,法院召集律師與五位被告調解,調解中律師提出去原告家里去,可能要撤訴。尹律師與一位臨沂律師協會的的女領導去了我父母家,錄制了我父母的談話視頻發給費縣法院辦案人員。14日與25日的調解,法院沒有通知我。】
26日,我聯系法院辦案人員,說:第一被告二泉弟明天去父母家看望父母,案子就結束了。對方沒有說其他的事。
就案件,法院為何不依法告知、通知我呢?為何不發起訴書呢?成為我的思考焦點。
28日上午,父親來電,大笑,說:我已經把案子辦好了,介紹了律師來家里的情況,但沒有談起錄視頻,也沒有說他和我媽媽給律師說了什么,我無法知道具體事情。但,父母心理解放,對健康有益,其他事我暫時也就不問了。
有一點我要問問父親,從2月29日法院立案后,弟弟妹妹為何激烈攻擊我,而且在微信里把我拉黑。在92歲的父親面前我還是小孩,我感到委屈,止不住哭起來,開始大聲說話了,說起來不應該這樣對待父親。
只因我莫名其妙,一無所知。
3月31日,父親對我愛人說,我說過無數次了你們不要問家里的事,你們在上海不知道家里的情況,什么事也管不著,我在家就處理得很好。
父親給我愛人規定:你們只管好三口人,家里一點事都不要管。
父親的意思很明白,不要遠離的長子管家事。父親又說“我90多了管不動了”。一邊不讓長子管家事,一邊說自己管不動,一邊說他在家處理得很好。
父親一定有他的好辦法,這不是我要問的事,要尊重父親。又一想老人記憶不好,說的事容易忘記,決定寫信給父母,把父親說的話用文字記錄下來。
撤訴了,父親心理解放了,不再對我哭訴了,不在要我為他出主意了,不在要我為他查案件了,父親當然要拒絕我過問家事,我覺得父親的決定又要為犯新的錯誤打下基礎。今后如何辦,我一時找不到好方法,或許父母百年后能改變態勢。
我給費縣法院寫《感謝信》,感謝他們從關心我父母的健康出發結案了,同時把我知道的這個案子的啟動到結案整個過程寫成《法制故事素材:老革命告狀記》,以期引起辦信人員對案件的不合法的地方的注意。
就案件來說,法院不可能管訴訟背后的事情。不管是誰寫的起訴書,但總是父母的名字,因為訴訟父母熬煎,痛苦不眠,家內某些舊事,密事曝光,父親與孩子某種協議曝光,老人和孩子之間,孩子之間,矛盾交叉。
本案激發出來的與本案緊緊相關的家庭矛盾極其激烈,母親贍養與護理費的原協議本來顯失公平,難以執行好,但誰也不敢出頭來達成新協議。
父母和二泉弟和解的只是這個案件和解,若不講合適的理由,把二泉弟該擔負贍養費一筆勾銷,失去公平,群眾恥笑,子女隔閡加大,對贍養父母不利。
訴訟和解,百里之行第一步。和睦家庭,要做的工作還很多很多。化解新舊矛盾,要從起訴書開始研究舊矛盾。
我對法院提出:在不違制度的情況下,誠請法院發我一份起訴書副本,電子版也行。
法院仍舊不回信息,4月5日我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寫信匯報情況。
4月18日,我的匯報信被轉到了費縣法院,法院趙女士朱女士聯系我,加微信,發來起訴書副本。
看了《起訴書》,我頓感律師與法院都違法了。
《起訴書》寫明:第一被告二泉、第二被告二楓妹、第三被告是我、第四被告三海弟、第五被告四永弟、第六被告一鈴妹。訴求:第一被告補交贍養費20萬元,2024年后每個月交2000元贍養費。
事實與理由:
二原告系夫妻關系,生育四子二女,原告一分已90周歲,原告二也85周歲,年老多病,無勞動能力與經濟來源。第一被告有正式工作,穩定的收入,但是其20年來未盡到贍養義務,對二原告不管不問。故,二原告無奈提起訴訟,望判所請。
此致
費縣人民法院
2024年2月26日
5月11日,法院法警隊領導來電,互相說了很多事情,其中談到“收到你3月6日信后,曾經電話聯系你,你身體不好住在醫院里,醫院限制使用手機,沒聯系到你,這不是辦案人員的錯誤。”
我到電信、移動兩家查通話記錄,沒有費縣法院辦案人員提供給我的3個號碼,我理解法院,他們是找借口。
12日給費縣法院寫了正式信訪信件,訴求是“法院為何不依法告知我?”
一周后,費縣法院信訪室來電,不理解我寫的信件的內容,次日,我補寫一封信。
依照《信訪條例》,信訪案件要在60天內辦結,期待。
2024-6-17
上海龍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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