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第49條規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
可是在(2024)津01民終8967號案中,對于上訴人張復生的委托代理人張永興當庭對審判長劉寶莉提出回避申請時,劉寶莉明知與其有影響公正審判的其他關系,但不僅不依法自行退出,而且還當庭越權宣布駁回對其的回避申請。上訴人認為審判長劉寶莉不僅以前與其有矛盾,而且在本案中也已嚴重超出審限程序違法,如果院長真的駁回了其的回避申請,真的支持劉寶莉繼續瀆職,那么上訴人當庭又提出了第一中級法院整體回避申請,沒想到劉寶莉無法無天,又當庭越權宣布了駁回決定。
目前,上訴人在等待著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對其回避申請的蓋章批示和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不批準一中院整體回避的蓋章批文,如若沒有,劉寶莉不僅枉法越權,而且也公然涉嫌編造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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