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田某訴稱,其在縣城經營一水暖建材門市,經人介紹認識了鹿泉的趙某。2014年,趙某在其承包的小區進行自來水管網施工。
在施工過程中,趙以資金緊張為由向田借款3萬元,雙方未約定還款日期。多年來,田雖多次索要,但趙總以無錢為由推諉。故,田向法院起訴。
【審理】
2024年4月30日,石家莊市鹿泉區人民法院依法進行了公開審理。法庭上,趙某認可借條是其本人書寫,但認為不是借款是投資款,現工程款至今未結算,且原告多年來也沒有向其索要過,已超過當時法律規定的二年訴訟時效。故而,請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由此可見,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是本案的關鍵。
田某委托訴訟代理人中國法學會會員、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所陳少勇則認為,趙某認為是田某投資款,但未提供證據,故此原告不予認可。另,本案是《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
據此,按照《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同時,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公布的(2001)第39號案例,根據《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第二款關于“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要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之規定,提起訴訟請求償還借款本息之日,應視為借款期限屆滿之日。可見,本案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判決】
近日,鹿泉區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后認為,本案系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所引起的民事糾紛,故應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趙認為田某資金是投資款,無證據證明,故不予采信。遂,依照《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判決被告償還原告借款3萬元。
(陳少勇)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