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等5人訴稱,原告親人于2022年5月23日同某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簽訂大貨車駕乘意外險,其中約定駕乘意外身故保險金50萬元,意外醫療費5萬元,有效期一年。
2022年12月21日,原告親人駕駛大貨車在山東省萊西市某公司門口等待進廠卸貨時,從駕駛室踩空摔下,但堅持進公司過完磅后,將車開出公司,停在路邊5分鐘左右昏迷。同行司機撥打120后送至萊西市人民醫院治療3天,醫生說情況不樂觀,將其送回老家,25號在曲陽縣家中去世。
【理賠】
后,王某等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則認為本保險承保范圍為,承擔保單上載明車輛的司乘人員在駕駛、乘坐貨車過程中(含為維系車輛繼續運行,為該車加水,加油、維修、換胎臨時停放過程中遭受意外傷害)及上下車過程中因發生交通事故而導致的意外身故及殘疾責任,以及因交通事故所產生的醫療費用補償的責任,和因交通事故導致的隨車司乘人員住院每日定額給付住院津貼責任。
同時,在申請理賠時必須向保險公司提供交警部門正式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如在道路以外區域發生的交通事故的須提供當地公安部門出具的寫明事故原因及責任認定的警方證明原件),以及該車輛駕駛員持有的與該車輛車型相符的合法且有效的駕駛證,否則保險公司不予承擔保險責任。
而,現王某等出具的則是2022年12月26日事后派出所蓋章的《報警記錄》,并非《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且其住院病案明確寫明是“身體不適,因病住院”。故此,保險公司予以拒賠。
【訴訟】
2024年8月5日,曲陽縣人民法院依法進行了公開審理。王某等委托訴訟代理人中國法學會會員、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所陳少勇認為,原告親人系在公司內部廠區等待過磅時從駕駛室踩空摔下,并非屬于公共道路,故此不適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而,派出所蓋章的《報警記錄》是當時情況的真實記錄,可認定為從駕駛室踩空摔下。其入院病歷是同行人的陳述,并不了解其從“駕駛室踩空摔下”的過程,且曲陽縣公安局靈山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銷證明》注明的死亡原因為“非正常死亡”。因而,保險公司應當理賠。
【調解】
2024年8月16日,在辦案法官的多次傾心調解下,當事雙方達成協議。某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賠償王某等9萬元。
(陳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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