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對自己審理的民事案件作出判決后,按程序規定該案已脫離該法官之手。但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方珍壽法官在對案件作出一審判決的兩個月后,居然違法為該案被告作出解除財產保全裁定,幫助被告惡意轉移已被查封的10余套房產,取而代之的是已被多家法院五次輪候查封的不良資產。
方珍壽法官的濫用職權徇私枉法行為,導致已發生法律效力長達十年的民事判決成了“法律白條”,至今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給原告郭啟迪先生造成了超5000萬元的經濟損失。
近日,網媒對上述案件進行曝光后,莆田中院拿出一副死豬不怕開水燙的姿態,遲遲不予回應。
無奈之下,深受法官濫用職權之害的郭先生,不得不依法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要求賠償義務機關莆田中院賠償其經濟損失5274萬元。
郵政快遞信息顯示,郭先生向福建高院遞交的《國家賠償申請書》,已于2024年11月9日得以簽收。
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
接下來,福建高院和莆田中院將如何處理?誰該為此擔責?對此,我們將進一步關注!
附:《國家賠償申請書》
素材來源官方媒體/網絡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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