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什么是司法救助?
人民檢察院開展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對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權,無法通過訴訟獲得有效賠償,生活面臨急迫困難的當事人采取的輔助性救濟措施。
一
溫情救助,重傷群眾沐“暖陽”
2024年10月,劉某被高空落下的磚頭砸中頭部,導致顱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這沉重的一擊,不僅讓他的身體飽受折磨,還給他帶來巨大的經濟負擔——已欠下醫療費用10萬余元,后續還需進行二次手術。劉某無力承擔高昂的醫療救助費用,應承擔賠償責任的犯罪嫌疑人也無賠償能力。
得知這一情況后,同安區檢察院迅速啟動國家司法救助程序。1月24日,同安區檢察院趕在春節前將司法救助金發放到劉某手中,這不僅僅是物質上的援助,更是一份溫暖的關懷,讓劉某能夠過一個暖心的新年。
二
傾力護苗,困境兒童迎“春暉”
司法救助的陽光,同樣照耀著未成年人群體。在辦理一起強制猥褻案件時,檢察官發現該案未成年被害人家庭貧困,生活保障不足,經心理診斷還患有創傷后應激障礙,伴有中度以上抑郁,幼小的心靈蒙上了一層厚厚的陰影。
面對這樣的困境,同安區檢察院迅速啟動司法救助程序,積極幫助被害人申請到司法救助金,緩解其家庭的經濟壓力;同時,支持被害人通過精神損害賠償訴訟獲取相應賠償。春節前夕,檢察官主動聯系被害人進行回訪,其現狀安好,已經慢慢從陰影中走出來,重新找回生活的希望和勇氣。
下一步,同安區檢察院
將繼續聚焦人民群眾的
“急難愁盼”
加大對重點人群的
救助幫扶力度
用心用情做好每一個
司法救助案件
讓每一份救助都傳遞出
公平正義的擔當
和為民司法的初心
守護人民群眾的幸福安寧
讓法治溫暖灑遍每一個角落
檢察官提示
1.下列情形可以向檢察院申請國家司法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傷或者嚴重殘疾,因案件無法偵破、已過追訴時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賠償能力,造成生活困難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傷害,急需救治,無力承擔醫療救治費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依靠其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近親屬或者其贍養、扶養、撫養的其他人,因案件無法偵破、已過追訴時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賠償能力,造成生活困難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因案件無法偵破、已過追訴時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賠償能力,造成生活困難的;
(五)舉報人、證人、鑒定人因向檢察機關舉報、作證或者接受檢察機關委托進行司法鑒定而受到打擊報復,致使人身受到傷害或者財產受到重大損失,造成生活困難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權行為造成人身傷害,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七)人民檢察院根據實際情況,認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2.申請國家司法救助所需材料:
(一)國家司法救助申請書,申請書應載明家庭人口經濟收入等基本情況、聯系方式、導致生活陷入困難等原因;
(二)救助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為刑事被害人本人的,提交身份證復印件;申請人為刑事被害人近親屬的,需遞交與刑事被害人近親屬關系的證明;
(三)實際損害結果證明,包括被害人傷情鑒定意見、醫療診斷結論及醫療費用單據或者死亡證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財產損失情況;
(四)救助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生活困難情況的證明材料,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村委或者居委會出具,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家庭人口、勞動能力、就業狀況、家庭人均收入等具體情況;
(五)是否獲得賠償、救助等的情況說明或者證明材料,如法院執行情況、醫院病歷等;
(六)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如刑事判決書、民事判決書等案件相關法律文書。救助申請人確因特殊困難不能取得相關證明材料的,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調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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