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宿老板潘先生花3000元在網上購買了一款小熊擺件,放在前臺裝飾。沒想到,幾天后竟收到法院傳票,被一家公司起訴,索賠3.8萬元,理由是他未經授權展覽該小熊,侵犯了他們的外觀專利權!潘先生懵了,稱自己也是網購,不知情侵權,商家也喊冤不知擺件涉及專利。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一起來看看吧。01案回顧(為保護當事人隱私,本文人物均采用化名)事情還得從幾個月前說起。 潘先生經營著一家民宿,裝修完后,總覺得前臺少點什么,得弄個擺件填補一下空間,讓整體更有格調。 他在網上一番精挑細選,最后看中了一款胖嘟嘟的小熊擺件,感覺這玩意兒可愛又喜慶,跟民宿風格很搭。 “這個不錯,買了!” 他花了3000多塊錢下單,等到貨后,美滋滋地擺到了前臺,還拍了照片發網上宣傳了一下。 可萬萬沒想到,幾天后,法院傳票來了! 起訴他的,是一家自稱是“小熊外觀專利持有者”的公司,要求潘先生賠償3.8萬元!他們的理由是: 潘先生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把專利小熊擺件放在了經營場所,屬于商業用途,侵犯了他們的展覽權! 如果只是放在家里,那沒問題,但在民宿這種公共場所展示,就是違法的! 潘先生聽完整個人都傻了:“我買個擺件,咋就違法了?” 他越想越不對勁,覺得自己才是受害者,這擺件是正規網上買的,難道賣家不應該負責嗎? 但更讓他崩潰的是,對方竟然直接告訴他,可以私了: “如果你愿意賠個三四千,我們可以撤訴。” 這話一出,潘先生更蒙了。 潘先生趕緊聯系賣家,質問他們: “你們賣的這小熊,是不是侵權了?” 賣家一聽,也懵了,連忙解釋: 他們賣的小熊,外觀設計是從網上找的,根本不知道有專利問題! 他們也被起訴了,現在也是一肚子委屈! 那么,從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案呢?02案例分析本案核心爭議:潘先生的行為是否侵犯了專利權,是否構成侵權?根據《專利法》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 潘先生將小熊擺件放置在民宿前臺,雖未直接銷售,但作為經營場所的裝飾,可能起到了吸引顧客、提升民宿形象的作用,因此可能被認定為“生產經營目的的使用”,涉嫌侵犯專利權人的展覽權。潘先生作為消費者,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專利法》主要針對“生產經營目的”的行為,而普通消費者日常使用一般不屬于侵權范圍。但本案中,潘先生將小熊擺件用于民宿前臺,可能具有商業宣傳作用,仍有被認定為“經營性使用”的風險。不過,若潘先生能夠證明其購買行為是善意的,且無法識別該擺件是否侵權,則可向商家追償,要求商家承擔責任。03深刻教訓此案在網絡上引發熱議,有網友稱:“他說你侵權了。讓你掏錢和解,你讓他拿出他們的專利證書,國家批準文號啥時候批準的,沒有這些一概不認,那就是敲詐勒索,可以上法庭告他們!”還有網友表示:“有一句話的好,不知者無罪。雖然你有專利權,但是你并沒有通知給我,我屬于不知情。你發現我的行為侵犯了你的專利權,你可以通知我停止侵權,如果是在知道自己侵權還不糾正,你可以索賠。”
原創:朝律夕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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