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建設公司來到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將一面寫有“一心為民止訴累 二審護法扶公平”的錦旗送到了該院民二庭法官李文曉的手中,表達對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由衷敬意。
該案涉及的買賣合同落款處加蓋了某建設公司項目部印章,爭議焦點為該項目部印章能否代表某建設公司。連云港中院審理認為,案涉買賣合同落款僅加蓋了某建設公司項目部印章,供貨方未提交證據證明案外人以某建設公司項目部名義與其簽訂案涉買賣合同時,出示了某建設公司授權。建筑工程領域轉包、分包、掛靠關系普遍存在,供貨方在簽訂案涉買賣合同時,對買受人身份應盡到相應審慎注意義務,現已查明案涉工程系案外人掛靠某建設公司施工,故案涉工程所用貨物款項應由實際施工人承擔。二審改判駁回了供貨方要求某建設公司支付貨款的訴訟請求。
該案涉及與建設工程有關的買賣合同糾紛中表見代理的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有關表見代理訴訟主張的成立,需要同時具備以下要件:(1)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與相對人訂立合同;(2)行為人具有代理權表象,并且該代理權表象在被代理人風險控制能力范圍內;(3)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也即相對人善意無過失。但表見代理涉及面廣,社會生活復雜,還需要法院在審理案件中細心查明案件事實,結合行為人與被代理人的關系、合同訂立時間、標的物種類、標的物數量、標的物交付地點、貨款是否系被代理人支付等因素加以綜合判斷。本案二審認定某建設公司項目部印章不能代表公司,堅持了客觀真實,維護了當事人合法權益,體現了“案案都是營商環境”的理念。
供稿 | 市法院民二庭
編輯 | 王瑞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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