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申請執行人鄭某某與被執行人孫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申請執行人向海陵法院申請執行后,海陵法院窮盡執行措施未能查詢到可供執行的財產,并關聯孫某某在泰州市范圍內有13件未結案件,遂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經申請執行人提供線索,被執行人常年在廣東省深圳市工作,有較為穩定的收入,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義務。因孫某某案件涉及泰州市范圍內多家法院,海陵法院聯合泰州中院決定奔赴深圳,嚴厲打擊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的行為。
在深圳中院執行局的大力支持下,執行干警在孫某某工作單位找到被執行人,對孫某某進行了搜查,發現孫某某雖有工資收入,但均用于償還債務,未有存款可供執行。執行干警擬以未如實申報財產對孫某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但考慮到一旦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孫某某將失去后續經濟來源,不利于諸多案件的履行,執行干警聯系到了孫某某工作單位的負責人,擬采取凍結工資分配的方式保障諸債權人利益。該單位負責人卻表示,孫某某負有諸多債務,給單位帶來負面影響,現場表示辭退孫某某,案件再次陷入僵局。
面對上百萬的債務、即將失業的風險,司法拘留的威懾,孫某某只能求助于單位負責人。執行干警在征得債權人的意見后也認為應當放水養魚。鑒于孫某某雖未如實申報工資收入,但也未違反高消費令,而是全部用于還債,執行干警幫助孫某某與單位負責人協商,暫不辭退孫某某,以孫某某的工資收入來償還諸債權人,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本案中,被執行人僅有工資收入,海陵法院對被執行人可以在保留生活費的基礎上采取凍結工資和司法拘留的措施,但從案件實際履行角度出發放水養魚,促成和解才能切實維護勝訴權利人的合法利益。
文稿 王 亞
排版 蒼 菲
審核 吳嘉臻
海陵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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