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與法律網訊(通訊員 努爾斯曼·艾尼瓦爾)“三年了,我終于拿到了勞務費,感謝法官!”原告希某拿到款項后臉上露出滿意的笑容,眼中滿是誠摯的謝意。近日,新疆莎車縣法院成功調解了一起涉及勞務合同糾紛的案件,展現了司法在解決社會矛盾、保障公平正義方面的高效與權威。
案情回顧
原告希某系一名普通勞動者,于2022年4月至2022年6月底期間在被告鄒某承包的某水渠建設工程施工,約定每日勞務費為800元。完工后經結算,被告鄒某尚欠原告希某勞務費14200元,后被告未按約定時間還款,故原告將其訴至法院。
法院調解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考慮到勞務合同糾紛直接關系到勞動者的切身利益,且此類案件處理不當易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法官決定采取調解優先的原則進行處理。在正式開庭前,法官多次與被告鄒某進行溝通,耐心講解相關法律法規,強調鄒某應遵守合同精神和社會責任,同時指出拖欠工資可能面臨的法律后果。通過法官不懈努力,被告鄒某逐漸認識到自己錯誤的行為及可能帶來不利后果,表達了愿意解決問題的積極態度。在此基礎上,法官充分聽取了雙方的意見和訴求,細致分析了案情,提出了符合法律規定又兼顧雙方利益的調解方案。最終,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被告鄒某當庭一次性支付希某所有欠薪及合理利息,雙方勞務合同糾紛就此了結。這一結果不僅維護了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有效避免了矛盾的進一步激化,促進了社會的和諧穩定。
法官說法
勞務合同是指提供勞務一方與接受勞務一方以書面、口頭或其他形式達成協議,由一方當事人提供勞務,另一方按約定給付報酬的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本案中,雙方通過勞務合同建立了明確的權利義務關系,且當庭得以完美履行,這體現了雙方對法律的尊重和對合同精神的遵守。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這一規定潛在的規范著每一份勞務合同的履行,保障這勞務市場的健康運行。
莎車縣人民法院始終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工作原則,減輕當事人的訴累,快速妥善處理矛盾糾紛,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與社會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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