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詐騙罪作為典型財產犯罪,其數額認定直接影響定罪量刑的準確性。在本文中,鄭州經濟犯罪刑事律師申法法律師以刑法規范與司法實踐為視角,系統解析詐騙數額的計算原則與扣除規則,明確“實際騙取”與“損失填補”的辯證關系,旨在為司法實務提供清晰的認定路徑,平衡犯罪懲治與權利保障的價值目標。
一、詐騙數額認定的核心原則
(一)實際取得標準的規范基礎
根據《刑法》第266條,詐騙數額以行為人實際取得的財產價值為基準。司法解釋體系(如1996年《詐騙案件解釋》)強調需排除未實現的犯罪預期,例如合同詐騙中虛高的標的額僅作量刑參考。在李某合同詐騙案中,其利用虛假工程合同騙取預付款300萬元,雖合同總額標注5000萬元,但法院僅以實際到賬金額認定犯罪數額。
(二)被害人損失衡量的補充功能
詐騙罪的法益侵害本質要求將被害人實際損失納入評價體系:
直接損失優先:以財物轉移為核心損害內容;
間接損失審慎考量:利息、預期利潤等僅在量刑階段酌情評價。如王某以高息理財詐騙1000萬元,法院未將被害人主張的300萬元預期收益計入犯罪數額,但作為從重量刑情節。
二、犯罪數額扣除的特殊情形
(一)案發前歸還財物的扣減規則
司法解釋確立“實際未歸還數額”標準,包含兩種類型:
主動退賠:行為人基于悔罪意愿返還財產。如張某詐騙后主動退還200萬元,該部分從總額中扣除;
循環詐騙填補:以后次詐騙資金償還前次被害人。在周某系列詐騙案中,其用后期騙得的500萬元填補前期缺口,法院僅以最終凈損失800萬元定罪。
(二)行為人支付財物的分類處理
可扣除情形
貨幣類支出:定金、預付金等可直接抵償損失。例如趙某支付50萬元定金騙取機床后潛逃,該定金從150萬元詐騙總額中扣減;
等價流通物:黃金、數字貨幣等具備即時變現能力的財產。
不可扣除情形
犯罪工具成本:租用場地、購買作案設備等支出;
無效償付物品:與被害人需求無關的財物。如孫某以滯銷商品抵扣詐騙款,因無法實現被害人交易目的不予扣減。
三、司法實踐中的爭議與應對
(一)混合支付的證明難題
當行為人支付財物兼具賠償與犯罪成本屬性時,需通過資金流向分析確定性質。在某集資詐騙案中,陳某將200萬元用于支付利息與購買豪車,法院委托審計機構區分資金用途,僅將利息部分認定為可扣除款項。
(二)扣除標準的統一化需求
當前司法解釋對“利用可能性”“法益恢復”等概念缺乏量化標準,導致同案不同判。建議構建三級評估體系:
流通性評估:判斷財物是否具備即時變現能力;
目的關聯性審查:驗證支付行為與被害人損失的對應關系;
價值相當性檢驗:確保扣除數額不超過實際損失范圍。
四、認定規則的完善建議
(一)構建動態扣除機制
審前階段:允許嫌疑人通過退贓退賠減少基準刑;
審判階段:將履行賠償情況納入緩刑適用考量;
執行階段:建立追繳與退賠的銜接程序。
(二)強化司法審計功能
引入專業會計鑒定解決復雜資金流轉問題。在錢某電信詐騙案中,通過分析12個層級賬戶的6萬條流水記錄,準確剝離犯罪成本與可扣除款項。
(三)發布指導性案例
針對高發的網絡詐騙、合同詐騙等類型,通過典型案例明確:
虛擬貨幣支付的扣除認定標準;
混合支付場景的證據審查要點。
結語
詐騙數額認定需在行為人中心主義與被害人本位之間尋求平衡。申法濤律師認為,通過明確扣除規則、完善證明方法、統一司法尺度,既能實現精準打擊犯罪,又可最大限度修復受損法益。未來應進一步細化扣除標準,構建刑民協同的追贓挽損機制,推動詐騙犯罪治理體系向精細化、規范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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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法濤律師,鄭州著名律師,律師團負責人,首席刑事辯護律師,14年刑事案件辦理經驗,專門辦理全國各類重大、疑難和復雜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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