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路上開車不慎發生事故后
正確做法是留在現場
第一時間報警并配合調查
然而卻有人妄想逃脫法律責罰
上演“偷梁換柱”的戲碼!
5月9日凌晨,新會公安接到群眾阿永(化名)的報警,稱其駕駛小轎車在崖門鎮與一輛電動三輪車發生碰撞。
接報后,交警立即趕到現場,報警人阿永自稱是小轎車駕駛人,因開車時犯困導致與前方同向行駛的電動三輪車發生碰撞。
在事故調查的過程中
交警發現事情并沒那么簡單
通過進一步的調查后,交警發現,事發時小轎車駕駛人的特征與阿永存在差異,存在“頂包”嫌疑。交警繼續深入取證,在確鑿的證據下,阿永終于承認自己并非肇事司機,而是替好友阿彬(化名)“頂包”的事實。隨即,交警迅速傳喚阿彬到交警大隊接受調查。
在證據和事實面前
阿彬承認發生事故后
因害怕承擔責任
打電話叫好友來“頂包”的事實
阿彬
涉嫌交通肇事罪
我和朋友在吃宵夜時喝了一瓶啤酒,直至次日凌晨2時30分,我獨自駕駛粵JG5***號牌的小轎車前往新會區崖門鎮,行駛至271省道崖門鎮路段時發生了交通事故。
發生事故后
阿彬擔心其酒后駕車的行為被處罰
因此未及時報警
反而是打電話給好友阿永
讓他來“頂包”
而接到電話的阿永也十分“仗義”
二話不說前往事故現場
并向交警謊稱自己是駕駛人
阿永
涉嫌包庇罪
事發凌晨,我接到阿彬的電話,他說喝酒開車出了事故,叫我到現場去幫他“頂包”,隨后阿彬離開事故現場。當時我覺得事情不大,我和阿彬認識十多年了,就想幫幫他。
以為自己“仗義”頂包
就能掩蓋好友交通肇事的事實?
謊言總是會被戳破的
最后
倆人雙雙被拘
阿彬因在道路上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涉嫌交通肇事罪;阿永因包庇阿彬發生交通肇事的行為,涉嫌包庇罪,二人已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造成交通事故后找人“頂包”
不但屬于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
還有可能構成犯罪
法律鏈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 窩藏、包庇罪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警提醒
酒后駕駛就是拿生命在冒險
為逃避責任而找人“頂包”
更是不仁不義、漠視法律之舉
開車上路如不慎發生事故
應第一時間報警并配合調查
找人頂替或肇事逃逸
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來源:葵鄉警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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