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夫妻通常被視為同甘共苦的命運共同體。當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需要共同償還嗎?我們一起看看吧。
基本案情
2022年,小張因需資金周轉,向小李借款3萬元,小李同意借款后,小張向小李并出具一份借條,借條上僅小張簽字。之后小李多次催要,小張未償還借款,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小李將小張及其妻子小周作為共同被告向河南省洛陽市宜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裁判思路
宜陽縣人民法院員額法官 王文超
本案中,小李訴稱小張向其借錢時表示該筆錢款系夫妻共同做生意使用,但并未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小張的妻子小周表示其對該筆借款筆并不知情也并未對該筆債務進行追認, 且小李并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該筆借款用于小張夫妻的家庭日常生活支出, 因此該筆借款不屬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債務,系小張的個人債務,其妻子小周沒有償還義務。
故小李請求判令小周一起償還該筆借款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因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所需,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發生的債務。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因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哪怕是離婚后,也需要由兩人共同償還。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欠債,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產、生活,或者系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具體到本案中,小李主張債務發生在二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論小周是否簽字,均應承擔還款責任,顯然是對法律的錯誤理解。夫妻共同債務一旦認定對當事人影響深遠,為避免發生糾紛,債權人在出借之時一定要簽訂好完備的手續,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馬佳慧)
【編輯 瀅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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