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推進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有效預防道路交通事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舒城縣交通執法大隊全面開展“2025云劍行動”。近日,行動中一舉查獲涉嫌非法營運的7-9座小型客車2臺。
經查,兩車經營者施某某、楊某某違法事實屬實,證據確鑿,且兩名當事人均為第二次實施此項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項,參照《安徽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的規定,本應給予兩名當事人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辦理過程中,交通執法人員向兩名當事人施某某、楊某某告知違法事實,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兩名當事人認識到其行為違法,自愿承諾改正并簽署《承諾書》,鑒于兩名當事人到案后書面承諾今后不再從事非法營運,根據安徽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在全省交通運輸執法領域推行承諾輕罰制度的通知》有關規定,該案符合“承諾輕罰”適用條件,舒城交通執法大隊應用承諾輕罰適用程序,決定按照自由裁量權執行標準最低罰款額度10000元處罰。
下一步,舒城交通執法大隊將繼續積極推進“輕微免罰、承諾輕罰”政策落實,加強政策法規宣傳,不斷提升道路運輸經營者的合法合規經營意識,營造執法與普法相統一、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良好法治環境。(曹孝祥)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經營,違法所得超過1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客運經營,違法所得超過2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違法所得超過2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來源:舒城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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