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
第二十期
《民法典》法律日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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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解釋
法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精選案例(三十九)
【供貨不及時訴請可得利益賠償】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礦石加工合同。因乙公司在約定期限內僅供應1.4萬噸礦石,未達預定的6萬噸供貨量。甲公司按約定的27.5元/噸的標準計算違約得失,訴請可得利益賠償。經司法鑒定,該批礦石加工凈利潤為8.28元/噸。
法律解釋
在計算可得利益時,一方面需堅持完全賠償原則以實現可得利益保護;另一方面,亦需綜合運用可預見規則、減損規則、損益相抵規則、過失相抵規則等、從可得利益總額中扣除違約方不可預見的損失、非違約方不當擴大的損失、非違約方因違約獲得的利益、非違約方亦有過失所造成的損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避免守約方獲得遠超出合同正常履行的利益,以實現合同雙方當事人利益平衡。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雙方所簽合同有效,乙公司未依約供貨,應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標準明顯偏高。根據乙公司實際未供貨量,計算出甲公司加工費凈利潤損失,綜合其他因素,判決乙公司支付甲公司違約金49萬元。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精選案例(四十)
【擅自“住改商”】
張雷夫婦把自家的兩套住宅打通用于經營火鍋店,在經營過程中,因噪音和油煙污染影響了鄰居的正常生活,鄰居以張雷夫婦未經同意擅自“住改商”,侵犯其他業主權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解釋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未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鄰居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張雷夫婦停止侵權行為,恢復住宅正常秩序。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條
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停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條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除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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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題
根據法律規定,業主將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時,只需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即可,無需征得其他利害關系業主的同意。
回答錯誤
回答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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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條,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除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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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無規矩不成法》.二〇二五民法典日歷.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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